浙江出新规:自然保护区一旦成立5年内不能动
保护区内动物损害居民 政府应赔偿
2012年02月17日 10:19:33
昨天,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此文件旨在“维护浙江生态安全”——“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管理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省内各地、各部门“有效解决管理机构不到位、管理力量不足、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把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文件规定,从严控制自然保护区调整,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
严格管理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生态旅游等专项规划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对周边居民造成损害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给予补偿。
浙江将彻查管理不规范、存在违法开发建设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环境和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要按有关程序给予降级或撤销处理;对由于人为因素导致自然保护区降级或撤销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据都市快报 记者 王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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