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2日讯 消费卡上注明的有效期过了,店家就拒绝使用,当初花钱买来的消费卡成了废卡,店家却以一句“最终解释权”来推卸责任。这样的事情很多消费者可能遇到过,但工商部门却表示,提货券上的有效期条款属“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前段时间,消费者王女士到绍兴市区一家品牌蛋糕连锁店领取水果,蛋糕店工作人员却拒绝了王女士的要求,理由是这4张价值1100元的水果票已经超过了有效期。对此王女士不能接受,双方争执不下,王女士遂拨打了12315消费投诉热线,希望工商部门帮助她挽回损失。
绍兴市工商局越城分局的调解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理此事,了解到消费者4张水果票面值共计1100元,超过提货券载明的有效期已2天。王女士说,这些提货券都是单位发的,她当时也没有注意到提货券上面的有效期。她认为,设置有效期是商家的“霸王条款”,遂要求当场提货。
店家却解释称,自己是连锁店,提货制度是杭州总部定的,并且电脑上要审批出货记录,对于超过有效期的提货券一律都不能发货。调解人员当场电话联系杭州总部的负责人,对方还是一再强调,公司有超期不提货的规定,并说明提货券上注明了“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提货券上的有效期条款系‘霸王条款’,典型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工商人员反驳说,同时,提货券上注明的最终解释权也是“无效条款”,与《合同法》有关规定相抵触,属于不合法的条款。
该负责人听到调解干部规范的表述后,立即表示马上向公司领导汇报,当即解决消费者王女士的问题,并将修改公司电脑的销售系统,保障消费者的提货权利。
工商人员提醒说,商家在卡券上载明有关权利义务内容可视为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商家在消费、服务卡券上注明有效期、强调解释权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否则消费者可维权。同时,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在购买消费卡、服务卡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经营单位,并且有一定的信誉和服务保障,以免造成损失;在持卡券消费娱乐时,一定要看清“备注”内容,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遇有不合理情况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天天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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