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周围的一些同学有MP4,九岁的小李也心动了。
几天前他把过年长辈们给的压岁钱偷偷地从家里拿出来,在临海市区的一家数码店内购买了一部439元的MP4。没多久,MP4被家长发现了。
家长拿着MP4来到数码店要求退货,但商家却不愿意退。
无奈之下,家长打电话到当地消保委要求调解处理。
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商家将小李购买MP4的钱退还给了家长。
用压岁钱买MP4,九岁孩子追求时尚
小李的妈妈张女士说,2月13日晚上,她在给孩子整理书包时发现了一部崭新的MP4,一再追问下,孩子才把事情老实交代了。
原来,在上学期间,小李发现周围的不少同学有MP3、MP4这样的数码产品,看起来很时尚,他决定瞒着家里用压岁钱也买一个,可以拿到学校里炫耀一下。
“那么小的孩子,商家就不应该把这贵重物品卖给他。”第二天,张女士带儿子来到了那家数码店质问商家。
数码店负责人表示,小孩说了钱是家长给的,他们也就再没多问,并说小李的MP4不能退货。
张女士非常气愤,她觉得商家把MP4这种贵重物品卖给未成年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于是向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认为,未成年人买金额较大的商品,买卖不成立
临海消保委江南分会的工作人员在听了张女士的讲述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店主同意退回张女士儿子的购物款439元。
“未成年人买金额较大的商品,买卖不成立。”临海消保委江南分会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具体规定,在排除精神疾病影响的前提下,主要以年龄作为划分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和界限:10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的公民是不完全或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排除精神智力等因素的影响,在购买一些金额较低的生活、学习物品时,这种买卖行为是有效的。但如果小孩买的是金额较大的东西或与生活、学习无关的物品,则买卖是不成立的。(台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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