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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 一审判原告败诉
2012年02月24日 07:13:00

  浙江在线2月24日讯 闯红灯当然吃罚单,那么闯黄灯呢?

  嘉兴海盐司机舒先生就闯了一次黄灯,结果也吃了一张罚单。

  但舒先生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理由,把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这一案子,成为全国第一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

  日前,此案一审宣判,海盐法院判原告败诉。舒先生不服,已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将在2月29日进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黄灯亮时禁止通行”这一条

  事情发生在去年7月。

  舒先生当时驾车行驶在海盐县勤俭路上,在经过秦山路路口时,眼看就要到停止线了,黄灯却亮了起来。舒先生的解释是,他一时来不及刹车,就闯了黄灯:“当时的绿灯闪了3下变黄,我如果急刹车很危险。”

  这次“闯黄灯”被监控拍了下来。几天后,舒先生收到海盐交警部门的罚单:理由是“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罚款150元。

  较真的舒先生发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第38条是这样规定的:“(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因此,他的理解是:“《实施条例》没硬性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因此按照‘法律不禁止公民就可为’的原则,‘闯黄灯’不属于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也不能罚款。”

  于是舒先生向海盐县公安部门提请了行政复议,但海盐县公安部门复议后维持原处罚决定。随后,舒先生便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在2011年9月份,将海盐县交警部门告上了海盐法院。

  一审司机败诉,二审月底进行

  今年1月17日,该案在海盐法院正式开庭。

  控辩双方在庭上激烈争论,最后,海盐法院一审判决舒先生败诉。

  败诉的舒先生不服,向嘉兴中级法院提请上诉,嘉兴中院将于2月29日开庭审理此案。

  就在这几天,有网友把这一案件的审判结果发到了当地论坛上,引起网友们的关注。

  昨天,记者就此采访海盐法院和本案原告,但对方均以二审尚未开庭,不便发表观点为由,没有向记者透露一审的判决原因和相关细节。

  不过,舒先生表示,即便二审败诉,他也打算把自己的案例写成调研报告,上交给有关部门。

  海盐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姚凤良接受了记者采访,他以舒先生的案件为例,向记者详细解释了“黄灯亮时”的正确理解:“我们认为黄灯是一种过渡,目的是为了把两条交叉道路的公共区域清空。车辆到了路口,没越线前就看到黄灯,理应主动减速停车。不然,黄灯亮的整个过程中,如果车辆依然通行,那么其他方向的指示灯变绿,路口就会发生堵塞,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姚凤良说,如果黄灯亮起,不管有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都还可以继续通行,那么和绿灯又有什么区别,“法律条文制定时要求简明扼要。比如交通法还规定车辆行驶时要靠右行驶,但也没强调不能靠左行驶,如果有司机非要理解成靠左行不违法,那就变成钻牛角尖了。”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省交管局:绿灯时车不动,也属违法

  记者昨天也和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聊了聊这起“闯黄灯”的案子。

  这位负责人也说,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根据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红灯是“禁止”通行,黄灯是“限制”通行。“限制”是什么意思呢?就是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反之则不行。若在黄灯亮后越过停止线,这是不允许的,等同于闯红灯,“这些知识,在驾驶员考取驾照时就应该掌握的”。

  省交管局负责人表示,他们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困惑,这样可以让他们更加深刻地了解交通法规。“如果理解有误差、有误解,这在行驶过程中是非常危险的事。”

  而且,这位负责人还进一步解释说,进行具体处罚时,这都叫做“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实意味着,红灯和黄灯,在不让你走的情况下你走了,以及在绿灯的情况下,要求你走你却不走,这都是违法行为。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通讯员 王燕 记者 竺军伟 编辑: 毛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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