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2月24日讯 驾驶证逾期未审验,在此期间司机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能否免责?2月6日,仙居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原审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予以维持。
保险合同曾有免责约定
2009年12月16日,仙居人吴某驾驶其所有的中型自卸货车同骑自行车的郑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和郑某受伤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吴某和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郑某不承担责任。
吴某的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上有这样一条免责约定: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据了解,吴某是在2004年4月28日取得A2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为6年。按规定,A2驾驶证需要每年进行审验,但吴某直到2010年1月28日才向交警部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2010年1月6日,网上信息显示吴某驾驶证状态为“逾期未体检”。2010年3月31日,补证换证后,吴某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0年4月28日,有效期限为6年。
2010年5月4日,死者陈某的家属向仙居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010年8月2日,法院作出判决,对陈某死亡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44850.1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134850.1元,根据同等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60682.54元。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共赔偿170682.54元。
保险公司因对法院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也提出了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仙居法院再审。
驾驶证未注销仍合法有效
检察机关和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出险时,被保险人吴某由于近4年没有提交体检证明,属于逾期未体检,符合吴某和保险公司的免责约定。因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应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再审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吴某的驾驶证状态为“逾期未体检”,并未被注销。事故发生后,吴某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交警部门依然给予补证、换证,且补证、换证后,驾驶证的有效期依然从2010年4月28日起计算,而且驾驶证没有被注销的纪录。为此,法院认定吴某在事故发生时所持有的驾驶证是合法有效的。
吴某与保险公司在格式合同中的免责约定是“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并没有明确约定“逾期未体检”属于免责条款。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逾期未体检”不能构成本案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仙居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予以维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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