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龙检察长
浙江在线03月09日讯 昨天下午,在分组讨论时,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云龙认为,这次刑诉法修正可以说是顺应时势,有许多进步性。
“如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陈云龙说,既保障了人权,又使得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严谨,排除了许多之前可能钻空子的地方。“可以说是个里程碑。”
明确:逮捕嫌犯后因“有碍政策”不通知家属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护的程度往往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和法制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陈云龙检察长说。
举例来说,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除了有碍政策,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但是,“有碍政策”这个词比较笼统,实际执行过程中,容易被钻空子。这次修正就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有碍政策”包括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另外,修正草案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嫌疑人送看守所,并立即将被逮捕人拘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这条非常重要,如果在其他地方,滥用场所,可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我认为,以上这几点修改都可以说是亮点。”陈云龙说。
填补:被告上诉后被法院变相加刑的漏洞
陈云龙检察长认为,这次修正顺应了保障人权的呼声,获得普遍的好评。
比如这次修改填补了“上诉变相加刑”的漏洞。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或者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所谓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些案件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以后,下级法院在重审过程当中,对被告人加刑。”陈云龙说,这次修正案堵住了这个漏洞,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当中有补充起诉。
这就弥补了实际操作中变相加重刑罚的漏洞。
注重:对未成年罪犯的保护
本次修正草案加强了对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一是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俗地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下,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如果他在考验期内没有违背法定的义务,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处理。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大事件。”陈云龙说。
另外,这次修改还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现在很多单位,都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样的举动未来可能就行不通。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不得给任何人提供。”
扩大: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我们在看电影的时候,西方很多片子,当事人往往是说‘找我律师’,应该说,我们目前也朝这个方向迈出很多的一步。”陈云龙说。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另一大亮点是,扩大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让律师“打官司更有信心”。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二审稿扩大了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草案突出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重视听取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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