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佳香’公司已经与我们夫妻俩没有关系了,但现在我先生仍然是‘溢佳香’四个商标的持有人。”昨天,本报独家报道“溢佳香”商标拍卖被“叫停”一文后,引起各方关注。“溢佳香”商标究竟属于谁?“溢佳香”创始人之一金女士主动联系本报,点解该商标困惑,并与质押权人一起出示了相关文书证明。
创始人:转让初衷是为企业发展
“‘溢佳香’商标由杭州佳美旅游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转至娄寿敬的个人名下,初衷是为了引导企业更好发展。”与丈夫娄寿敬携手创业的金女士承认,商标的所有人确实经历过变更。她回忆,在2007年时企业处于发展鼎盛期时,曾制定了一份企业中期的发展计划书,其中提到过未来将谋求上市的设想,“按照这一计划,我们股东会讨论先将商标由‘杭州佳美旅游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转至我先生名下,未来再转至集团名下。”
2007年6月18日,经股东会同意,公司与娄寿敬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公告6个月后,在同年12月28日领到国家商标局转让证明。
“但是后来,我们出于借款需求,将商标进行了质押。”金女士强调,先有商标转让,之后才因借款之需而将其质押。同行的质押权人出具了2008年1月23日,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溢佳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中,“溢佳香”陷入资金困境,“当时牵连的债务总计4.7亿元,但是我们在杭州六堡、瓶窑等地方都有厂房地块,包括农机大楼的部分产权在内的资产。”金女士说。
接手人:曾支付部分商标使用费
同年12月,安吉人陈新顺当时是以投资人身份空降“溢佳香”,签订四方协议,以收购股权的方式承揽此前债务并控股了溢佳香名下四家企业,同时成立了一家杭州溢佳香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在12月15日与娄寿敬和两位质押权人签订了商标授权使用合同。质押权人提供的协议书上对于商标的有偿使用约定为“第一年每月支付5万元,第二年度起至法院拍卖该商标完毕之日止按每月15万元支付”使用费。
质押权人表示,陈新顺在接手“溢佳香”企业之时,就完全了解并认可商标的所有权问题,但在支付了部分商标使用费后,杭州溢佳香贸易有限公司此后一直拖延支付商标使用费。
为此,质押权人曾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帮助,余杭区人民法院在2011年9月8日审理后认为该商标使用权属于娄寿敬个人享有,后娄因向质押权人借款,将该商标使用权作质押担保,并进行了合法登记,质押权有效成立;而又因娄未依约履行前述借款义务,质押权人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娄借贷纠纷一案。在该案的结案民事调解书中规定,两位质押权人对商标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同时两位质押权人代位娄寿敬对溢佳香贸易有限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依法不能成立。
质押权人:我们拥有优先受偿权
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西湖区人民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委托杭州产权交易所对“溢佳香”商标进行拍卖。“我们在3月7日收到了法院转交的杭州佳美旅游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异议申请书,第二天我们提交了答辩书。”
“将商标拿出来拍卖,一是因为溢佳香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正常支付使用费,二是因为看到‘溢佳香’在三年多时间里并没有恢复原有的产销规模,担心品牌价值将一再缩水。”质押权人称“拍卖实属迫不得已”。
据了解,陈新顺控股的杭州佳美旅游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娄寿敬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书》的合同效力一案尚在审理中,本报将持续关注这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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