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3日讯 再过两天就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了,义乌读者金先生给《浙中城事》热线89111111打来电话投诉:2008年8月,我们家在苏溪镇九龙山陵园购买了一块双人穴墓地,可是墓地工作人员又把这块墓地卖给了别人,虽他们承诺我们换一块墓地,但是我们不接受。
工作人员失误
自家墓地葬进了别人
2002年,苏溪镇政府在同春村北侧的山坳中建了九龙山陵园,为方便管理,还聘请了当地村民黄水(化名)做管理员。
64岁的黄水和69岁的李丽(化名)是小学同学。
2008年8月底,考虑到“百年后”的大事,李丽就在老同学处花6800买下了三区12排2号的双人穴墓地。
“我们两姐妹嫁给两兄弟的,两家关系很好,因为我姐夫葬在3号双人墓穴,我和丈夫就选了2号,希望百年后大家还能在一起。”李丽说。
黄水按规定收取费用后,给李丽开具了《浙江省政府非收入统一发票》,并在发票上标明了墓地的具体位置。
李丽说,去年6月,黄水曾打电话来核对墓地的编号。当时,李丽的所购买的墓地并没有被他人使用。
去年冬至上坟时,外甥意外地发现,李丽家预定的墓地已有人下葬了。
要求退一赔一
消保委称不适用《消法》
自己买下的墓地,怎么会葬下了别人呢?李丽找到黄水理论。
黄水承认,他记错了号码才会发生这种尴尬事,并拿出1800元钱赔给李丽一家:“他们夫妻都在,当时同意的,还重新选了隔壁的4号”。
黄水说,每一处墓地安葬后,他都会记在一张白板纸上。有人需要用墓地时,他只要看一下图,就可以知道哪些还是空穴。可是,有一次,他的老婆不小心把那张白板纸扔掉了,就造成了这样的错误。
苏溪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陵园墓地是公益性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提供给逝者。鉴于工作差错和年龄超过60周岁,镇政府在春节前已经解聘了黄水。
打进热线的金先生是李丽的代理人,他认为,既然花钱买下了墓地,那么李丽就是消费者,希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在我们不想要4号墓地了,要求退一赔一。”
苏溪镇副镇长马琳称,可以退回6800元预收款以及3年来产生的利息,至于赔偿,要按照法律规定办。
义乌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公墓属于公益事业,是非经营性行为,买卖双方不构成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因此墓地买卖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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