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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 举报你所知道的“霸王条款”
2012年03月13日 16:28:46

   浙江在线03月13日讯 电话卡余额过期作废、车辆丢失概不负责、商品一经售出不予退换、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日常生活中遇到这些“霸王条款”,很多市民可能会无奈地接受。从今年3月开始,金华市工商部门开展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专项整治行动,并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重点行业或消费热点领域“霸王条款”,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检查,以促进不断规范。

  许多市民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公共浴场洗澡时,店堂提示不负责保管顾客的财物;超市称不负责顾客停在门前车的安全;服装店搞促销时称,对促销活动有最终解释权;中介公司称订房者如果中途退房,则无权要求返还订金。诸如此类的“店堂声明”、“顾客须知”比比皆是。由于条款全部由经营方拟定,没有与消费者协商,带着霸气,因而被称为“霸王条款”。

  据介绍,《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所称的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也视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相关责任的内容,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相关责任的内容,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相关权利的内容。

  工商部门提供了这样的案例:消费者李某到某银行储蓄所办理取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将款项交到李某手上。李某走到银行门口时核对了取款的金额和存折上的余额,发现有错误,就返身找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却告诉他,银行规定“请当面点清钱款,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此案中,如果银行多付钱款给取款人,取款人据为己有,就属于不当得利,甚至会触犯《刑法》,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反,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少付钱款给取款人,却以“请当面点清钱款,离开柜台概不负责”为由推卸责任,就不合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属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找理由规避自身的责任。

  那么,哪些合同采用格式条款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称,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旅游合同,供用电、水、热、气合同,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旅客运输合同,省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比如,2011年省政府规定将汽车销售、保养、维修合同格式条款列入备案范围),采用格式条款需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来源: 金华新闻网 作者: 记者 李冰峰 编辑: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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