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4日讯 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颇受关注的两点是,规范商业车险免责条款和根据车辆实际价格确定保费。这也意味着,颇受争议的“无责不赔”、“高保低赔”或将结束。
变“无责不赔”为“代位求偿”
“还是认定我全责吧。至少还能得到一定赔偿。”车主王先生上月驾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尽管是对方全责,但其无力赔偿,王先生就想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
记者了解到,像王先生这样吃“哑巴亏”的现象不在少数。车损险合同通常约定,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车主如果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像王先生这样的情况,损失往往只能自己承担。
《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这一规定有利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车辆能够得到及时赔偿。”义乌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陈波认为,新规定改变“无责不赔”实际上是一种进步,对于保护投保人的权益可起到一定的作用。
将规范车损险“实保实赔”
车损险“高保低赔”也一直备受争议,是指车主在投保商业车损险时,按照新车的价格进行投保,但是在发生理赔时,却按照旧车的价格进行理赔。
记者咨询多家保险公司得知,目前车损险的投保,无论新车旧车,一般都是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但也可以按照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确定,或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费。可后两种情况下,出险后保险公司并不会全额理赔。而其他险种,如盗抢险、自燃险等等,均采取“旧车折旧”的方法投保。
一家保险公司车险负责人告诉记者,之所以按照新车价格确定车损险保费,是由于车辆实际价格较难计算。如行驶八年以上的车辆,一方面折旧费较高,另一方面车辆的配件、维修费用也比较高,较低的保费难以保证服务质量。
陈波认为,保险公司对于车损险的操作相对简单,因此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对车损险“实保实赔”的呼声也一直存在。“接下来推出的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或将改变这一现状。”
强化“责任免除特别提示”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陈波认为,这项规定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费者在投保时也能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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