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4日讯 3月13日下午,金华市工商局、金华市消保委在金华市201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上向社会公布了2011年金华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此次由金华市消保委选出的金华全市范围内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并不是2011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大案件,而是最热、最难、最有代表性的案件。在金华全市消保委、工商及有关部门的努力下,这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了维护。我们详细列出这些案例,是想用它们提醒大家:消费必不可少,但请学着谨慎,注意消费安全;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案例一:
啤酒瓶爆炸右眼残
受害者获赔23万
2010年9月6日9时许,东阳金华市消费者金某在本村超金华市购买了一箱某品牌啤酒。中午11时30分许,金某妻子一手拉着2岁的外孙女,一手去拿啤酒。刚提起横放在上层的那瓶,啤酒瓶就突然发生爆炸,玻璃碎片击中外孙女右眼,顿时鲜血直流。急送东阳金华市人民医院救治,后转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上海金华市第一人民医院,共治疗26天,医疗费29234元。出院诊断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眼球缺如。
东阳金华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对啤酒瓶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啤酒为2010年8月13日生产,酒瓶则为2004年生产的B字瓶。东阳金华市消保委曾委托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司法鉴定所对金某外孙女做伤残鉴定,因其年龄小,无法配合完成相关检查而鉴定不成,但有关专家认为相当于七级伤残。在东阳消保委一年多不懈努力下,2011年9月22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被投诉方一次性补偿投诉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等共计人民币23万元。
浙中律师事务所主任严亮奇点评:根据《啤酒瓶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建议B字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此建议虽非强制性标准,但《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该案中发生爆炸的B字啤酒瓶实际使用期达6年,使啤酒瓶安全性降低,自爆概率大大提高,严重影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因此,该啤酒生产公司应承担金某的伤害赔偿责任。
案例二:
新车质量投诉频发
消保委依法帮协调
2011年5月4日,永嘉县消费者吴某向义乌金华市消保委投诉称,他2010年1月购买的奔驰轿车在使用中发现发动机工作不正常,于是到义乌金华市国邦汽车4S店维修,被告知发动机出了问题,不能拆开维修,必须更换。吴先生要求更换发动机,并延长发动机保修期,但遭拒绝。
接到投诉后,义乌金华市消保委立即召集双方协商。开始,双方同意更换发动机,但对更换后的发动机保修期有异议。4S店表示该品牌车的总经销商规定,更换后的发动机延长保修期一年;要么发动机的保修从购车之日计算,愿意提供一万元维修基金,两项只能选其一。消保委又与总经销沟通,最终总经销商愿按地方性法规解决,同意更换发动机,更换后发动机保修期重新计算,并为消费者提供4万元维修基金,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计31万元。
同年9月,永康消费者胡某向金东区消保委投诉称,2011年7月30日,他以14.3万元价格购买的某品牌汽车,出现无法发动、挡位挂不进的现象,经4S店修理后又发生同样问题,要求换车。金东区消保委两次约谈4S店总经理,最终商家同意掉换同型号新车,并赔礼道歉。
浙江天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磊点评:此案中的奔驰轿车4S店,以“该品牌车的总经销商有规定”为由,不履行《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修订)》规定的“三包”义务,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修订)》规定,家用轿车三包期限为整车2年或4万公里里程。《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包修商品在保修期内修理的,其修理的部位,从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执行原规定的保修期,其他部位的保修期应当扣除修理所占用的时间”。因此,此案中的奔驰轿车发动机的保修期应当2年或4万公里。而对于胡某,汽车销售商应按《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修订)》规定,给其掉换同品牌同型号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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