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3月14日电 (记者 裘立华)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江山市保安乡人民政府妇联主席郑某涉嫌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郑某1982年出生于江山市,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她是江山市保安乡人民政府妇联主席,平时工作表现良好,是乡里较为年轻的一位中层领导,是很多人眼中羡慕的“能人”。 2005年,因为交友不慎,轻信网友的高回报投资,被他人骗走18万元,这其中除了少部分是自己的积蓄,大多是借款。
为了还清借款,郑某借上了高利贷。加之生活中比较好面子,郑某甚至向高利贷借款再转借他人,高利贷的雪球越滚越大,郑某深陷其中难以自拔。
为了填补这些窟窿,郑某自2009年2月份开始,在短短的两年半时间内,虚构拍得土地、与他人合伙经营房地产以及自己或他人银行贷款到期需借款周转等理由,以支付高额利息(月息3%至27%不等)为诱饵,先后从周某等数十人处借款。
据郑某供述,直至其投案前,需要归还的本金高达2000余万元,每月需要支付的利息高达200余万元。扣除归还部分本金及支付利息,法院最终认定郑某实际骗得钱款约791.8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用途,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中另一被告人周某,因贪图郑某许诺支付的高额利息及好处费,帮其向他人借款860.88万元(支付利息约438.412万元,归还本金55.3万元,造成他人损失367.648万元)从中赚取利差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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