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5日讯 连续两天,舟山日报对定海目前正在启动的旧城改造进行了跟踪报道。昨天,定海旧城区改造建设指挥部的相关负责人对旧城改造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并特别声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签约的住户,政府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强制搬迁”。届时未签约户在经济上可能会遭受损失。
相关负责人的这番表态,立刻受到了市民的强烈关注,政府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届时,未签约户到底会有哪些损失?
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王良平律师。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新条例,只要先期程序到位是完全合法的”
“根据去年1月份国务院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只要先期程序到位,司法强制搬迁是完全合法的。 ”王良平律师如是表示。“政府不能强拆,强拆就是违法。 ”一直以来,在群众的心中都有这样一个固有的“烙印”。王良平说,这实际是个理解的误区,是由于大家没有理解“新条例”与之前的拆迁条例的规定,过去拆迁条例规定政府可以作为强制搬迁的执行主体,但“新条例”是由法院作为强制搬迁的执行主体,所以,我们通常叫“司法强制搬迁”。
据王良平介绍,新旧条例的另一个很大变化就是拆迁的实施人。以往只要拿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可以搞拆迁,且无论是公益事业或商业行为;但“新条例”却明确了征收的条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房屋征收主体必须是政府。
“对照这一条,分析定海区旧城改造,显然是符合‘新条例’的,征收的主体是定海区人民政府,而且旧城改造是可以定性为公共利益的。 ”王良平指出“新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给记者看,此条明确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即可进行征收。
据介绍,根据“新条例”相关规定,政府要实施旧城区改建项目还要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征得多数人的同意才能改建;同时政府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补偿方案初定后,还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这样才能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决定作出后,要进行公告,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征收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据我了解,在定海旧城区改造的过程中,这些程序都已经做到位了。 ”在王良平看来,现阶段定海旧城区改造进程,已经超出了原来征收决定公告中所确定的签约期限,现在还没有签约,政府可以作出补偿决定。因为“新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王良平表示,但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仍不接受补偿,也不进行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又拒不搬迁的,政府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了。“当然,这里有个前提,政府要根据补偿决定将补偿费用专户专储,也可预留一套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在强制搬迁前政府还应提供周转用房。这也符合新条例中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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