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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主被电动车撞伤 两年多才拿到补偿款
2012年03月16日 09:39:41

   浙江在线03月16日讯 近日,洪合镇司法所调解了一起发生在电动车与自行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受伤的自行车主两年后才获得了共计6万余元的补偿款。调解人员说:“如果当时进行责任认定,这起纠纷就不至于拖两年多时间。”

  卢某和范某为同村邻居,2009年9月19日,卢某骑着电动车经过洪合镇洪兴路时与骑自行车的范某相撞,致使范某受伤。事发后,范某立即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腰椎体爆裂性骨折,住院19天,共花去医疗费34000余元,医疗费由卢某支付。

  而之后范某腰部偶有疼痛,医生警告不能下地干重活,这对家庭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范某曾多次到卢某家中要求补偿,而卢某认为双方对此事故都负有一定责任,不应由自己为事故埋单,由此,昔日的邻居关系降到冰点。

  前不久,范某来到洪合镇司法所申请调解,表示因为腰伤导致不能长时间劳动,提出了5万元的赔偿要求(不包括医疗费)。而卢某认为双方都有责任,并已经支付了范某所有的医疗费用,而且范某本身在打零工,收入不高,不应提出这么高的赔偿额。

  由于当时事发突然,现场并未保护。调解员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电动车虽然与自行车同属于非机动车,但电动车速度快、危险性大,卢某应该负主要责任。同时,调解员也指出范某应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修复双方曾经的友好关系。经过两天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协议,包括已支付医疗费在内,卢某一次性补偿范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共计62500元。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区仅在公安部门上防盗登记牌的电动车就超过10万辆,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非机动车事故涉及电动车就达到四成以上。

  记者从司法、交警等部门了解到,电动车与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在伤情不明的情况下,一旦贸然选择私了,往往会给以后的赔偿问题埋下隐患。在此提醒市民,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要视双方驾驶人受伤情形而定。如果有人受伤,最好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寻求警方进行交通事故认定。

  
来源: 嘉兴在线 作者: 高家宽 陈晓婷 徐 均 编辑: 施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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