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6日讯 3月14日,丽水市工商局在务岭根垃圾处理场举行声势浩大的假冒伪劣物资销毁行动。本次行动共销毁假冒伪劣物资50余个品种,涉及案件50余件。销毁物资包括问题食品100余公斤,假冒卷烟30条,假冒劣质酒类300余瓶,另外还有电器配件、皮具、日用品、地板、服装等,价值近百万元。记者郑欣慰通讯员张骊见习记者余媛
近日,丽水市工商局、消保委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1年度丽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案例一随团旅游被遗忘
2011年6月2日,何女士随云和某旅行社到欧洲参加十日游。当参观完巴黎卢浮宫时,导游提醒大家就近上厕所。可等何女士上完厕所,导游和其它同团的游客都不见踪影。
身处国外语言不通,手机又没有开通国际漫游,何女士无奈地在原地等待,直至过去4个多小时遇见两位中国留学生,才终于联系上了导游。何女士不但错过了凡尔赛宫之旅,还遭到了旅行团的成员责怪,内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
回国后,何女士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经云和县工商局调解,该旅行社负责人向何女士当面赔礼道歉,并主动赔偿何女士人民币800元。
评析:
消费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并按规定支付了有关费用,双方形成了旅游消费合同关系。旅行社在其提供的服务过程中,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在旅游途中,因为导游的疏忽或失误导致游客意外被“遗忘”,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秧苗受灾谁之过
2011年6月7日,遂昌县工商局接到金竹乡鼓楼村农民张某的投诉,称家里的秧苗施用了衢州某公司生产的“神源”牌复混肥料后发生肥害,要求赔偿。
经工商和农业部门现场核实,经农业专家确认,秧苗病变系肥害所致。此后,经工商部门统计确认全县共6个乡镇23个行政村154家农户322亩农田在使用了该品牌复混肥料后,发生了同样的秧苗损害现象。
遂昌县工商局在会同农业部门积极组织农民消费者进行复种、排水等灾后自救的同时,约谈6家经销商,共同协商赔偿问题。经多次上门调解,历时3个多月,终于全面完成调解工作,154家农户全部与经营者达成了调解协议,共获得赔偿7.1万元。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复混肥料作为农民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农民在购买、使用中发生财产损害的,理应受《消法》的保护。
案例三装修石材货样不符起纠纷
莲都区于女士家里进行装修需要大理石石柱作为装饰,于是到某石材经销商处定购,但经销商无法加工该规格大理石石柱,建议于女士直接向厂家订购。于女士口头委托该石材经销商向厂家定货。经销商联系好厂家后向于女士提供了石材材质颜色样片,于女士认可后,经销商向厂家垫付了定金。
厂方在发货前要求货款结清,于是于女士在未验货情况下向厂家直接汇去剩余的8400元尾款。但大理石柱到货后,于女士发现石柱颜色与样片颜色不相符要求退货,而厂家以无质量问题为理由拒绝退货。
经销商认为自己仅仅是帮助联系,同时也损失了5000元定金,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经工商部门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于女士在该石材店购买其他石材的3000元货款可先不支付,冲抵已汇厂家的8400元,由经销商负责将大理石柱另行销售后,再按实际销售金额由双方进行分配。
评析:
当前,装修建材加工、购销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此类纠纷无法解决往往都是由于双方当事人未签订规范的合同。消费者在选购需加工的装修建材时应签订书面协议,在协议中对建材的尺寸、材质、颜色、定金等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建材加工完成后一定要亲自验货,在确定验货无误后,再支付尾款。
案例四足浴店手包失窃案
2011年8月15日,莲都区的朱小姐和朋友一起到某足浴中心,在服务结束后结账时,朱小姐发现随身携带背包中的手包丢失,通过足浴中心监控录像锁定足浴师涉嫌盗窃。
在接受警方调查中,该足浴师并未承认盗窃的事实,证据不足已被释放,而后足浴师已逃逸。朱小姐认为,涉嫌盗窃的足浴师盗窃行为足浴中心应承担责任,应对其近万元的损失进行赔偿。
事后,朱小姐向12315中心投诉。经工作人员调解,最终该足浴中心同意一次性赔偿朱小姐5000元现金,其他财物待警方破案后再进行处理,双方达成调解共识。
评析:
根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朱小姐是在足浴店接受足浴服务时丢失手包,足浴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朱小姐无法提供被窃手包购货发票,仅仅提供单方证人证明其手包内现有的现金金额,无法作为赔偿金额的直接依据。
案例五房产购买合同纠纷案
2011年3月25日,青田县工商局接到青田县鹤城镇消费者张巧梅等十多人的投诉。称其在青田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交付使用,但至今房子还未完工,工地处在停工状态。
后经由青田县工商局调查得知:该开发商在青田石郭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总建筑面积66787平方米,共385户,因大环境及开发商资金问题,工程确实处在停工状态。经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房屋交付时间延期到2011年8月31日前;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单此项为385户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在此,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以便开发商延迟交付时能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六拒开发票:不行!
2011年10月17日,云和县工商局接到山东消费者李先生的来电投诉,称其在云和出差入住某宾馆,第二天结账索取发票时,宾馆经营者声称开发票需另加费用,否则不提供发票。由于李先生急着赶回山东,万般无奈之下只好作罢。
云和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在掌握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后,对宾馆经营者进行教育,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出具相关的票据邮寄给李先生。
评析:
根据《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如经营者拒绝出具,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煤气皮管破裂引发爆炸
2011年5月11日下午,龙泉市工商局消保分局接到消费者方某投诉,称其女友汤某5月11日中午在厨房烧菜时,煤气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汤某双下肢和右手严重烧伤。家人迅速将伤者送至温州,经温州一一八医院诊断为II度烧伤,烧伤面积为40%,属于重度烧伤。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事发现场一片狼藉,经检查,现场的煤气灶并无破裂,而连接煤气灶和煤气罐之间的皮管有一个破洞,很可能是液化气从皮管的破洞处泄漏遇明火导致爆炸。
经了解,这根皮管是方某的母亲5月8日在龙泉某小百货店购买的,使用才3天,不可能存在皮管老化,推断应该是煤气皮管的质量问题造成皮管破裂。皮管经销商和消费者对煤气皮管破裂引发煤气泄漏爆炸没有异议,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的分歧。在工商部门的努力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由经销商一次性赔偿给消费者汤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7.5万元整。
评析:
煤气皮管看似不起眼的小东西,如发生问题却直接关乎生命财产安全,建议消费者应到煤气公司或专门出售皮管的商店购买液化气专用皮管。
案例八玻璃门断裂致伤案
投诉人王某在青田县鹤城化妆品店购买化妆品。从店里出来,手握玻璃门把柄开门时,玻璃门断裂,玻璃砸到右手,致王某右手掌背侧皮肤裂伤伴神经血管肌腱损伤,花去治疗费7000多元。因医疗等费用赔付金额存在较大异议,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店家全额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7000元,店家一次性补偿投诉人王某包含误工费、护理费在内的损失费共7000元。
评析:
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案例九汽车发动机故障案
2011年12月5日,消费者任某向龙泉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27万元的轿车,在行驶20天后发现发动机工作不正常,导致汽车不能正常行驶。经该汽车品牌4S店检查确认是发动机问题,要拆开发动机进行维修。任某不同意该维修方案,提出要更换新发动机并赔偿损失,和该汽车销售公司多次沟通均遭拒绝后向12315中心投诉。
后经多次调解,该汽车经销公司同意为任某更换一台价值4万元的发动机、免费赠送3次保养、一次性补偿现金9000元,补偿款当场付清,合计挽回经济损失5万余元。
评析:
根据《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修订)》规定,家用轿车已明确列入了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期限修改为整车两年或四万公里。显然刚购买20天的汽车重要部件的发动机仍处于三包期限内。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要选择正规的汽车经销商,多了解该汽车品牌的信誉、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做好购车合同、交款发票、验收单、保修卡等相关书面资料的清点、交接和保存工作,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邮购商品无踪影案
2011年2月27日,景宁彭先生的女儿在名为“成长物语”的目录邮购公司购买了价款707元的服装,当即就汇款到该公司。一个多月过去了,彭先生的女儿一直未收到商品,期间多次去电查询未果,之后客服电话也无人接听。上网查询才发觉在全国各地都有网友反映相似的问题。于是,父女俩向景宁工商局投诉。
工商部门多方查找联系,最后得到萧山市工商局消保科的帮助,查实“成长物语”为杭州市忆远广告公司旗下的网店。该网店因经营时间短,运转未步入正轨,货源不足等原因没有及时发货。经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沟通,4月13日,彭先生收到退款。
评析:
邮购维权难,难在交易多是跨地域、跨领域,且大多数没有实体店,出现维权纠纷,不仅查找难,而且执法部门更难以进行跨区域执法。因此,邮购商品要谨慎,尤其是异地购买要更加小心。邮购商品时要注意核对经营者有关信息的真实性,所留电话是否为固定电话,不要轻易作出付款后再验货的决定;对自己选购的商品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做到理性消费;到正规的、信誉好的商家购买,并索要和妥善保管购物凭证,以方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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