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9日讯 在农村长大的女孩考上了大学,参加工作不久却遭遇车祸意外死亡,其死亡赔偿金应参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执行?女孩父母和肇事司机在协商时发生了分歧。
2011年4月13日早上7点多,在象山丹南路附近,骑电动车上班的女孩小欧被一辆拖拉机在转弯时撞死。小欧本是农家女,后来通过努力考上了大学,大学毕业后在镇上找到了工作,没想到工作不久,就遭遇飞来横祸。
交警认定,拖拉机驾驶员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欧无责任。办理完女儿的丧事后,小欧的父母和肇事司机朱某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接受调解,但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分歧点在赔偿金的适用标准和具体数额。
随后,小欧父母向象山县司法行政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发现,肇事车辆不仅投保了交强险还投保了商业险,事故发生时仍处在保险有效期内。虽然小欧在上大学前是农村户口,但上大学后,就变成了城镇居民户口。援助律师还搜集了小欧在车祸后抢救的医疗费票据、病历卡、居民死亡证明,认为小欧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援助律师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后,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分别将肇事司机和公司作为第一、第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象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小欧父母医疗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1万元,肇事司机方赔偿各项损失50万余元,现所有的钱款均已执行到位。
-律师点评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张路宁律师:案件分歧点主要在于死亡赔偿金的适用标准,适用农村居民标准则死亡赔偿金为28万余元,适用非农村居民标准则为60万余元。小欧虽居住在农村,但因考上大学户口随即被转到所在学校,毕业后又按人事政策转到县人事局落户,其户口并不在居住村,因而不再享有该村村民待遇。同时小欧在城镇工作,收入来源于城镇,且事故发生地也在城镇,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及立法精神,小欧应当适用非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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