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3日讯 一亿虚拟货币以7500元买进,再以7600元卖出,来自龙湾的一犯罪团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持,两年转入转出赌资合计达人民币三亿元以上,获利人民币1600万余元。记者3月22日从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获悉,17名“银子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提起公诉。
2008年底至2011年6月1日,章某纠集刘某等16人组成犯罪团伙,先后在温州市龙湾区和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等地,专门从事买卖和兑换网络游戏虚拟币活动,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他们通过互联网注册了QQ号和相关游戏网站的账号,采用手机、QQ信息的方式向玩家发送网站网址及银行卡账户信息,宣传鼓动游戏玩家到相关游戏网站上进行赌博,并教授部分玩家赌博方法,组织赌博人员使用“欢乐豆”、“乐币”、“扎啤”等虚拟货币作为筹码,投注到相关网站的游戏平台,通过“牛牛”、“梭哈”、“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在参赌人员赌博需要虚拟币时,章某等人则通过QQ和电话联系出售虚拟币,参赌人员在赢取游戏币后,通过“银子商”将虚拟币兑现成为货币。
章某等人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虚拟币的方式,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持,并从中获利。各成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分班次轮班,负责QQ、电话联系,虚拟币充值,资金结算和记账。章某使用余某、李某、林某的银行账户专门用于赌博资金的结算,四个银行账户在2011年转入转出赌资合计达人民币三亿元以上。从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6月1日,章某共获利人民币1600万余元。
2011年6月至9月,龙湾公安机关先后将章某等17名网络赌博组织者抓获。案发后,董某、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章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624152.62元,刘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7908.2元。公诉机关认为,章某等17人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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