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7日讯 雇主不慎,致保姆在车祸中受伤。本以为赔了一笔钱,签了“一次性赔偿”的协议,事情就了结了。没想到,一年后保姆被鉴定“十级伤残”,又将雇主告上了法庭。
日前,这桩“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在岱山结案。岱山人民法院判决雇主刘先生赔付保姆李女士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2.3万余元。
2009年,李女士在刘先生家做保姆,负责照顾刘先生的儿子,顺带做些家务,每月工资是1500元。2009年10月的一天,刘先生开着自家小车带儿子回江苏老家,李女士陪同照顾。不料,在高速公路上,刘先生的车子与前面车辆追尾,坐在车后排的李女士翻跌到前排座位,致使颈部受伤,李女士当即被送入医院治疗。
事后,高速公路交警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认定刘先生应负全部责任。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刘先生一次性支付李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2万余元,“就此结案,今后双方互不涉及”。
然而,李女士出院后,总感觉颈椎有毛病。次年,李女士找到宁波的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自己因上次事故导致颈部受伤,颈部活动功能已丧失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拿到这一鉴定结果,李女士如遭晴天霹雳,一纸诉状将刘先生诉至岱山法院,要求刘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3万元。
收到诉状的刘先生不乐意了,觉得当初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对方的起诉系无理诉讼,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在审理查清事实后,认为在双方雇佣关系存在期间,刘先生驾驶车辆与他人相撞致使李女士受伤,理应对李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虽曾经有过赔偿协议,但协议只是针对当时发生的费用,李女士在通过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后产生的残疾赔偿金,是之前协商时未实际发生的,对这一后续费用及鉴定的费用,刘先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诉请的其他医疗费用,因双方在之前协议时已予以考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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