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8日讯 温州市平阳县一男子因为做生意陆续向岳父借款400万元,并立下借据。但这笔钱女婿迟迟未还,岳父为此将其告上法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其中200万元借款属婚前债务,女婿阿伟(化名)个人承担,另200万元是婚后借贷,阿伟及妻阿欣(化名)两人共同承担。
岳父黄某说,女婿阿伟一共借走了508万元。2009年6月,双方就借款进行结算。阿伟是他女婿,因此借款本金折算为400万元。当日阿伟出具了一张400万元的借据。
此后,黄某多次要求偿还借款未果,去年3月他将女婿告上法庭要求还款。审理中,女儿阿欣被追加为被告。
阿伟说,他因生意亏损的确曾向岳父提出借款,并出具一张借据,但后来岳父觉得他负债过多,偿还能力差,并没有向他支付400万元的借款。假设这笔借款真的存在,那也是他与阿欣共同债务,要两人共同承担。
阿欣说,丈夫的借款中有200万元是结婚前的借款,应该属于婚前个人债务,另外200万元虽然是婚后所借,但都是丈夫单独支配用于投资和消费,并没有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和夫妻共同经营的需要,因此这些借款应该由丈夫阿伟承担。
经法院查明,原告黄某根据女婿提供的银行账户,由原告本人及其妻子、儿子、儿媳陆续向包括女儿阿欣的银行账户在内的几个账户陆续汇入借款。
平阳县法院一审判决后,阿伟不服,提起上诉。阿伟坚持认为,没有拿到岳父的400万元,再说岳父提供的银行凭证,没有一笔是直接汇给他的,都是汇到别人账户再转交,这不符合常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知借条系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因此上诉人称在未支付借款即出具了借条,且没要求收回或撕毁,这显然与客观逻辑不符。另外,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与黄某多次发生借贷关系的事实,因此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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