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8日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新规”第十七条规定:“对于醉驾、无证驾驶伤人,保险公司须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这条规定,立刻引发各方热议。
是保护受害者?还是纵容醉驾?
关于这条规定,不少被访车主认为这是条好规定,因为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索赔很困难,改为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再向肇事者追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对此“新规”的解读,也有部分市民有不同的心态。“保险公司为什么要替违法行为提供赔偿?这不就是将违法成本让遵纪守法的人承担了吗?虽然保险公司可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难免有些肇事者付不起,难道就要保险公司为此‘买单’了吗?这样的‘新规’只会降低醉驾的风险,让更多的醉驾者更肆无忌惮。 ”曾在舟山市保险公司工作过的钱小姐说。
保险公司:法院判赔,我们就赔
人保财险普陀支公司的戴先生从事保险理赔工作已有几年,他说,对于醉驾、无证驾驶、滥用药物后驾车伤人,舟山市交强险以前都是“拒赔”,这些情况在商业车险里也属于免责范围。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戴先生介绍说,此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醉驾或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肇事者追偿。“现在我们一般是依据法院的判例,再决定是否先行赔偿,如果受害方诉至法院,法院判我们先赔付,我们就赔。”戴先生说,“保险公司虽可对肇事者进行追偿,但由于某些肇事者家庭贫困等原因,追偿成功率通常不高。最高法院拟将保险公司赔付明确写入条例,无疑为保险公司增加了新的成本和追偿风险。 ”
法官:“新规”不会纵容醉驾
普陀法院李法官表示,对于醉驾、无证驾驶伤人等情况,舟山市法院近年来均是按“保险公司赔偿”来判决,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
李法官告诉记者,这样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10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规定明确了酒驾、无证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的责任承担问题,确立了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给付责任的“第一原则”,以便尽快救济受害人,并且将《交强险条例》中规定的可以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升级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所有费用(交强险最高限额为12万元)。
“说‘新规’纵容醉驾我认为并不准确,醉驾伤人事件处理应本着弱者优先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首先保障的是对受害人权益的补偿,如果在追偿过程中,肇事者不认账,保险公司亦可将肇事者诉至法院,法院会支持保险公司。 ”李法官补充说,“‘新规’没有减轻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同样会严惩入刑,只是更强调在肇事者一时没有经济能力不能赔付受害人时,对受害人先行赔付,积极减少消极后果,非常人性化。 ”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