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9日讯 退房,在这个楼市动荡期,是个十分敏感的词。尤其是房闹们,找出各种理由,只为一个目的,退房。
事实上,这段时间来的退房量确实有所上升。但要退,也不是那么简单的。
这三个月退了150套房
据透明售房网的退房记录显示,今年1月、2月、3月(3月数据截至3月28日)的退房量分别是41套、44套和65套。
虽然退房数量较之前有所上升,特别是3月,上升明显,但从具体的退房楼盘来看,涉及到近期降价楼盘的非常之少。3月份的退房记录中,分别有西溪蝶园、远洋公馆、上尚庭、圣奥中央商务大厦等楼盘。不过上尚庭在近期才明确降价,三套退房记录应该并不是由降价引起的。
西溪蝶园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最近的这一批退房记录,是由于客户付款遇到问题产生的,“有些是因为客户的首付凑不齐,有些是银行贷款出现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些退房申请已经交给房管部门有些时日了,只是最近才集中体现出来而已。
一位有数套退房记录的开发商表示,其中有部分是因为客户想小换大导致的,“客户买了之后,觉得面积太小,于是我们又重新签了换房协议,然后提交给房管部门,把原先那套小的退了。”
还有一家开发商告诉记者,一位外地客户给孩子买了套房,然后去补交了纳税和社保证明,结果拖了半年多时间,换了三四家银行都没贷出款来,“签合同时也约定过,如果到时候贷款办不下来,客户需要全款付清。”这位开发商说,一百多万的钱,让客户一次性拿出来,对方也真没这个实力,所以只能给退了。
“我们的退房记录是因为客户办不出贷款,要更换成亲戚的名字,所以产生的。”另一位商业地产开发商表示,有些客户因为信用卡逾期或者银行流水不符合要求,导致贷款办不下来,“不可能是因为降价导致的客户退房,因为在退房前,我们都会先跟客户签好协议,只是更换一个名字而已。”
能退房的,绝大多数是贷款有问题
在退房记录中,真正因为房价跌了而导致的退房,基本上是难觅踪迹。
在现实情况中,退了房的人,多数和贷款有关。
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浙联律师事务所等事务所的律师,告诉记者,目前购房者咨询比较多的退房理由,主要分为这几类:
一是业主发现实际交付标准和当初宣传的沙盘不一样;
二是收房时发现空鼓、裂缝、漏水等;
三是原先承诺的配套设施后来不了了之;
四是不符合贷款条件,银行不予放贷。
“目前发现的真正能退房的案例,基本上是最后一条。”浙联律师事务所戴和平主任律师表示,一位购房者在2010年底买了一套位于九堡的房子,由于是二套房,当时首付了五成,贷款一直没有办下来,去年四月份,这位购房者又增加了10%的首付,结果银行还是没放贷。“这个时候就要看当初的合同约定,如果约定贷款放不下来就要全额付款,那么需按合同来办,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可以要求退房。”
遇到质量问题,可以退房吗
很多购房者关心,如果遇到质量问题,能不能以此为条件,要求开发商退房?
“除非是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说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经过检验属于不合格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或者是墙面、地面、屋面等部位发生质量问题后,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严业周表示。
律师们也告诉记者,如果是一般性的渗漏、裂缝等轻微瑕疵质量问题,并不属于以上几种情形,一般难以达到退房条件,不过开发商需承担保修责任,并且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如果发现交付标准和实际宣传不同,或者是配套设施不翼而飞时,购房者应该怎么办?
“很多开发商在楼书或者宣传资料上会用很小的字标明‘本资料仅供参考,不作为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未对此做出提示或解释说明,那么其法律效力是存疑的。”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李慧律师表示,销售人员应当提示购房者该条款的存在,并解释清楚该宣传资料只是参考资料,房产状况以实际效果及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上了法庭,应当由开发商负责举证,证明其已经向购房者就这些文字条款尽了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能不能以楼书的宣传和实际不符为由退房,要视情况而定,如果真的遇到此类问题,购房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李慧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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