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打野猪也可能犯法 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
2012年03月29日 07:57:14
浙江在线03月29日讯 3月28日,持枪打野猪但没有持枪证的陈某被金东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今年37岁的陈某是桐庐人,出身狩猎世家,父亲是村狩猎队员。因为这层关系,他与同是村狩猎队员的吴某和劳某成了好朋友。
去年12月,吴某和劳某听说金东区源东乡常有野猪出没,便邀陈某一起前往狩猎。陈某向父亲借用猎枪。父亲虽然知道儿子没有持枪证,但终究拗不过儿子的一再请求,给了他一支猎枪和10发猎枪子弹。在他眼里,儿子一向老实本分,将猎枪借给他应该不会有事。
去年12月10日,陈某等3人来到金东区源东乡一个村庄,将车停在村口。陈某和劳某上山搜索猎物的踪迹,吴某在车内等候。不久,该村狩猎队员出身的村民施某经过车旁,看到这辆挂着外地牌照的皮卡车和车上的猎狗后,心生疑惑。他与车内等候的吴某进行交涉未果,于是报警。民警当场扣押了陈某放在车上的一支猎枪和10发猎枪子弹。
约两小时后,一无所获的陈某回到停车处,得知吴某已在派出所接受调查,遂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陈某携带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猎枪,具有致伤能力。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陈某的猎枪为非军用枪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陈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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