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条消息被置于各地报纸、各网站的醒目位置:哈尔滨市政府通报,备受关注的“3.14”强拆案告破,主要犯罪嫌疑人宋立强26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抓捕组投案自首,目前,22名涉案人员全部落网。
案件告破,但该处拆迁的利益之争并没有结束。从见诸报道的具体情况看,这一利益之争包含了丰富的信息,有过去的,现在的,有经济的,也有政治的。
据报道,此处六七户平房,是原哈尔滨松花江拖拉机厂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修建的,已有数十年时间,但因为历史原因,只有其中一户有房产证。开发商曾与居民就动迁补偿进行协商,但由于开发商提出的无房产证居民每平方米800元的补偿标准太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因为目前这个地段的房价大约在每平方米8000元,“每平米800块钱就是买个厕所也买不来啊。”
没有房产证,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应该怎么看?从相关视频、图片看,这些平房比较简陋,没有办出房产证,可能是当时没有这个意识,有地方住就行了,预料不到后来会影响到拆迁补偿。这个损失如果要这些职工来买单,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利益分配中已经吃了亏,没有分到更好的、有房产证的房子,现在让他们继续吃亏,就更加不公平了。如果要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这些普通工人或他们的后代,房管部门会不会答理他们?如果他们自己没有办法,在没有利益驱动的前提下,有没有相关部门会出来替他们主张权力?
据报道,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情况时说:中青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许可证》依然有效。这就让人担心,类似的强拆会不会再次发生?这张《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出之前,有关部门有没有跟相关居民沟通过,协商过新房分配、拆迁补偿、过渡房、等相关事宜?
从报道中所提到的“新阳路通达街转角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来看,此处拆迁要么是政府项目,要么是有政府背景,或是有地方政府的利益在其中。如果确实如此,政府就更应该考虑补偿被拆迁人的“历史损失”,体现“民生政府”的性质。如果是商业项目,政府应该站在公正立场,为被拆迁人向开发商争取应得的利益。但是,在很多时候,地方政府往往不是作为社会管理者,超脱于利益格局之外,来调节相关各方的利益,相反的,地方政府往往是“利益攸关方”,而且跟开发商结成利益同盟,学界将这类似现象称为“政府公司化”。公司是唯利润是求的,政府若变身公司,被拆迁人就彻底无助无告了。
既然拆迁事关利益,就可以讨价还价。但是“有关部门”往往用“漫天要价”来指责被拆迁人,以此为理由拒绝协商,推行强制拆迁。
其实,是不是“漫天要价”,谁在“漫天要价”,谁说了都不算,唯一让人服气的办法,就是晒账本,就是公开。一个项目,所有建设成本是多少?其中拆迁成本又是多少?预期赢利又是多少?成本和赢利之间的差距又是多少?被拆迁人在获得另买新房的补偿(赔偿)之外,还要求从赢利中分得一部分,有什么不合理的呢?你拆了我的房子得到的利润你一方独吞,太霸道了吧?诸如此类,各方的利益诉求是否合理,要求到什么程度才合理,结论只在“公开”一途。阳光政府、阳光政务,不能缺了这一道阳光。
现在,3.14强拆案告破,但利益之争未完,这很可能是矛盾再次激化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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