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不少小区物业公布亏损“年报”惹热议
2012年04月05日 08: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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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年报”公示的
相关规定
(一)公示内容:
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小区,物业公司须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收支状况表》。
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补贴物业服务费不足的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小区,以及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小区,物业公司不但要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收支状况表》,还要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明细表》。
(二)公示方式:每年3月底前,物业公司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并将公示材料送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送社区居委会)。
(三)公示备案:每年4月1日至4月10日,物业公司将上述公示资料(公示表格以及在小区公示的照片)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业主权利:业主若对物业公司的财务公示有异议的,物业公司应当予以答复和说明。业主委员会或者10名以上业主对物业公司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公司应作书面答复和说明。业主委员会也可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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