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6日讯 4月5日,有市民黄先生向我们咨询:他驾驶电动车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因其驾驶的电动车经鉴定后,最高时速与车重不符合国家标准,被认定为机动车,交警部门认定黄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先生需要赔偿对方车辆的损失。黄先生觉得难以理解,不知道这样认定是否合理?如果合理,自己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宁晓律师指出:并非电动的就一定是非机动车,认定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必须依法鉴定。
其实,从2010年01月01日起,《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就已经开始实施了,依据该《技术条件》规定的相关标准: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如果,黄先生驾驶的电动车经鉴定,超过了这个标准的,其驾驶的电动车应当属于电驱动的轻型摩托车,应属于机动车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就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
目前,在电动自行车的市场上,电动自行车的“轻摩化”非常严重。有的厂家为了迎合消费者的求快、求大的心理,将电动自行车的时速设计在30公里/小时以上,有的甚至可以达到60公里/小时,这样的电动自行车就不属于非机动车范围,行驶过程中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律师进一步指出,驾驶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为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其实质属于“电驱动的轻型摩托车”,驾驶人必须考取摩托车驾驶执照才能上路行驶,否则都是属于无照驾驶的违法行为,一旦被交警查处,就会面临处罚。
针对有的厂家为迎合部分消费者的需求,生产、销售超大或超重的电动自行车同样属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电动自行车质量确实不符合规定的,消费者可以起诉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要求赔偿。
前不久,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罪,张某因醉酒骑超标的电动车,被判处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2500元。这是去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以来,杭州乃至浙江因醉酒骑电动车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刑第一人。如此惨痛的教训希望广大读者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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