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6日讯 今年2月,定海的周先生很开心,因为他妻子又生下了一个女儿。“现在一个孩子太孤单了,做梦都想给她找个伴。 ”原来,30多岁的周先生夫妇已经有一个9岁的女儿,童年生活难免有些孤单,随着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周先生夫妇希望再生一个孩子。
周先生夫妇想要再生一个孩子的愿望在几年前根本不可能实现。据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傅海定介绍,周先生夫妇原本属于农村户口,根据实际情况,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后来,周先生的女儿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为了让女儿受到较好教育,周先生夫妇在定海城区买了一套房子,同时,周先生夫妇及女儿的户口也转为非农户口。“如果是非农户口,就意味着不能再生育一个孩子。 ”傅海定说。
2008年12月,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印发了《关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通知》规定,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成建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可以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和农村奖扶政策,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上参照农村居民标准。
傅海定介绍说,2010年,舟山市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舟山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通知》的指导意见”。直到2010年,相关计生政策微调后,周先生夫妇才满足了相关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据了解,近年来,生育政策主要在特殊生育审批政策、“农转城”生育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微调。从2004年《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调整开始,到目前为止,一是对再婚家庭特殊情况再生育的条件有所放宽,由原来“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无未成年子女”,放宽到“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无未成年子女或有一个未成年子女”;二是对病残儿家庭的再生育有所放宽,原来只允许一个非遗传性病残儿子女家庭的申请再生育,现在扩大到双胞胎家庭和按规定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的第一胎为遗传性病残儿子女家庭的申请再生育;三是2007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取消了四年的生育间隔及对程序性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作了调整,也就是“对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对象在六个月内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超过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是“农转城”再生育对象的微调。“这些政策的微调,体现了人性关怀。 ”傅海定告诉记者,目前,舟山市再生育审批的对象除上述人群外,还有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和夫妻双方都为农村居民已生育一个女儿的,经审批还可再生育一个子女。据统计,舟山市符合再生育审批人数从2007年的500多对增加到2011年的900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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