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9日讯 进厂寻找乘客,没想到被厂区内的狼狗咬伤,来甬务工的三轮车夫潘师傅为此提出了一万多元的赔偿请求。在人民调解员的介入下,厂主最终赔偿了4500元。律师说,赔偿不是漫天要价,而要有据可依。
去年4月11日下午,骑三轮车的潘师傅载一个客人到慈城某工厂去办事。客人同潘师傅说好,回程还是乘潘师傅的三轮车,让潘师傅在厂门口等他。
潘师傅等了半个多小时后,不见客人出来,于是请求门卫允许他进厂寻找客人。
谁也没有想到,潘师傅刚进厂区就碰到了一条大狼狗,狼狗虽然是被链条栓着,但是链条比较长,看到陌生人,狼狗窜上去就咬,潘师傅的左小腿被咬伤,血肉模糊。
听到声响,厂主胡先生从室内跑出来,看到此情形,马上给了潘师傅300元现金,让潘师傅去看医生打疫苗。
潘先生立即到华慈医院就诊,因为打进口疫苗要1000多元,潘先生只有300多元,他选择暂时清伤和保守治疗。过了三天,不放心的潘先生又到华慈医院注射了进口疫苗。
尽管进行了治疗,此后的几个月,潘先生一直担心会得狂犬病,他无心工作,先后到上海和杭州咨询和就诊,身心疲惫。
潘先生一边就诊一边向胡先生索要赔偿金,但是潘先生一开口就索要一万多元,胡先生难以接受这样的要求。潘先生请求慈城镇司法所进行调解。
经过4个月的调解,潘先生和胡先生自愿达成了协议:厂方一次性赔偿潘某医疗费1400元整,误工费2000元整,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元整,总计4500元整(已支付300元)。今后双方就此事不得再发生纠葛。
调解员应先生说,医疗费都有单据可查,误工费是按照医院病假条上写的20天进行核算的,精神损失费主要是考虑到潘先生思想负担较重,象征性地给予抚慰。(东南商报记者陈爱红通讯员思文)
-律师点评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胡松松律师:潘先生发生的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潘师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由于潘师傅未致残、死亡,故误工时间以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潘师傅从事骑三轮车的工作,无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也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状况,故误工收入应适用“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只有受害人的受伤害程度达到伤残等级以上,法院才会支持此项赔偿,考虑到潘师傅因受伤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故胡先生给予潘师傅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较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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