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簿公堂 双方各执一词
去年9月6日,叶洪桐向义乌市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傅子义侵害其作品复制权、展览权,要求傅子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其在有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还提出了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共计10万元的请求。
法院受理后,于去年10月21日、今年1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叶洪桐出示了近年来自己创作的《激浊扬清》墙画照片及有关专家对叶、傅两幅作品的剖析评论,用以指控傅子义抄袭其作品的事实。
傅子义则辩称自己的《激浊扬清》图确实是亲手绘制而成,与叶洪桐的作品既不相同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傅子义认为,虽然两幅作品都有“农妇”、“手摇”、“风车”、“扇谷”以及“激浊扬清”等内容,但这些元素并非叶洪桐独创,他人早已公开发表过,认为叶洪桐对这些元素不享有任何权利。同时辩称,涉案两幅作品的立意截然不同,叶洪桐作品的立意是扇走了“贪官污吏”、留下了“人民公仆”,立意很明了;而他的作品扇走的是秕谷,留下的是稻谷,是典型的农家生活图。对于叶洪桐控诉的展览权问题,傅子义表示,获奖后该作品所有权已归大赛组委会,是否参展以及参加何种展览,决定权均不归他。
一审认定被告侵害 原告作品复制权
义乌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洪桐绘制的《激浊扬清》图有其独特的表现方式,将“风车扇谷”与廉政选举相结合,表达了自己的思想,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保护。
法院认为,涉案的两幅《激浊扬清》素材选择均为风车、一男一女,画面设计同为女左男右、女主男辅,人物着装均为女人头披头巾身系围裙、男人颈背草帽,两幅作品在整体上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就美术作品而言,素材的选择、画面的设计以及人物着装的安排等方面都是作者表达其特定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因叶洪桐的《激浊扬清》在傅子义创作《激浊扬清》作品之前已公开发表,应推定被告接触了原告的涉案作品,结合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等因素,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复制权,支持原告关于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涉案作品复制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要求被告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70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傅子义表示不服,提出了向金华市中级法院上诉的请求。目前,金华市中级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于本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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