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2日讯 销售假冒商品不光会被行政处罚,搞不好是要坐牢的。对于绍兴市区的金某和邵某来说,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判决绝对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因为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人分别被判了刑。
金某和邵某正是曾经轰动一时的“LV、香奈儿等奢侈品售假案”的主角(本报2011年3月19日头版曾作报道)。据了解,金某和邵某经营的饰品店位于市区中兴路上。虽然招牌写的是“珠宝店”,可曾经有一段时间,不少绍兴的“奢侈品”忠实“粉丝”喜欢在这家店里“淘宝”,因为这里的“LV”、“香奈儿”、“PRADA” 、“GUCCI”等名牌货只需花几百元钱就能买到。
不过很明显,这些价廉物美的“奢侈品”都是假的。据法院认定,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金、邵二人销售假冒LOUIS VUITTON、HERMES、GUCCI、PRADA、CHANEL注册商标的皮包、钱包、皮带、鞋子等物,销售金额合计约16万元。2011年3月14日下午,市工商局越城分局会同越城区公安分局对两人的饰品店展开联合检查时,当场查获欲销售的假冒LOUIS VUITTON、HERMES、GUCCI、PRADA、BALLY、CHANEL注册商标的皮包、钱包、皮带、鞋子等485件,货值金额22.31万元,金某被当场抓获。
事后据法院查明,两人销售16万余元“奢侈品”,从中非法获利10余万元。两人分别分了3万、6万,还有1万还来不及分就东窗事发了。其实早在2009年7月,邵某就曾因销售假冒的LV、GUCCI、CHANEL等物而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只是二人并没当回事,依然我行我素从中牟取暴利。
市中院审理认为,邵、金两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事发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22万余元,与其已销售的金额均达到定刑幅度,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不过鉴于二人案发后的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而邵某因自动投案、犯罪时属怀孕妇女、二审时孩子未满周岁等实际情况,被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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