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汉市东西湖区,8岁男孩小乐晚上补习回家,路上不幸掉入没有盖子的窨井中。他在下水道艰难爬行,在短暂睡了一觉后被冻醒,熬过12小时的漫漫长夜,苦守至天亮;在另一个窨井盖的缝隙中,伸出两根求救的小手指,终于被人发现后获救。
那一夜,心急如焚到绝望的,还有孩子的父母。家人、老师等找遍了小区周围,一直到天亮都没找到孩子。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细节缺陷,真当是害人不浅。这窨井盖的缺失,就构成了城市公共安全的严重隐患。
城市是人口聚集地,人口密度越来越高,在城市遭遇公共安全问题的情形越来越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这毕竟是相对而言的。事实上安全隐患处处存在,比如从天而降的玻璃幕墙是危险的,阳台落下的花盆是危险的,建筑工地掉下的钢管是致命的……这些安全风险,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各种自然灾害,会带来“非常态”的公共安全隐患;而在“常态”生活中,同样会出现各种意外。若将现阶段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因素进行分门别类,大致有:1.自然因素,包括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2.卫生因素,包括人体卫生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等;3.交通因素,包括校车安全、电梯安全等;4.社会因素,包括刑事安全、社会灾难、恐怖袭击、心理恐慌等;5.生态因素,包括水生态安全、动物生态安全等;6.环境因素,包括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毒气、放射性危害、危险化学品等;7.经济因素,包括生产安全、金融安全、能源安全等;8.信息因素,包括个人信息安全等。
城市“陷阱”,最会害人。城市公共安全,最需合力构建。首先,在最基础的层面——城市的规划设计、建造建设、管理养护方面,就要力求完善,在细节上也马虎不得。比如,许多城市为了防止铁制的窨井盖被盗卖,改用非铁制窨井盖,效果就很好。而一旦出现窨井盖缺失,就在第一时间补上,把危险系数降到最低。
其次是司法法律层面,要高度重视对危害公共安全的惩处。危害公共安全属于重罪,比如一个人盗卖了一个窨井盖,仅仅以盗窃来治罪,那简直是对牛弹琴,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惩处,情况就大不一样。公共设施的被盗或被人为损坏,只要有危及公众生命的可能,都应考虑动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把利剑。
第三是信息披露方面,一旦出现公共安全事件,不可遮蔽隐瞒,而应第一时间予以披露。最近,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说:实践证明,在社会安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发出声音,会大大减少公众的误读,降低社会风险;“政府要坦诚面对媒体,主动接受监督;一个执政为民的政府,没有不可为人言者;让人说话,让媒体说话,天不会塌下来”。
第四是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城市公共安全涉及众多行业与部门,如城建城管、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卫生气象等等,他们都须为失责而承担应有的责任。
公共安全,是政府必须完整提供给公众的“公共品”。合力构建城市公共安全,完善城市安全防御体系和保障机制,首责系于政府。只有政府提供了最好的公共安全“公共品”,夜间行路的孩子才不会失足无盖窨井而苦熬一夜、白天走路的母亲才不会莫名其妙掉进热水坑而意外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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