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8日讯 商场购物时被提醒“离店商品,概不退换”;签旅游合同时被告知“如报名参加旅游的人数不足组团人数,旅行社可以不组团,也不承担违约责任”;促销活动中往往能看到告示“本活动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些“霸王条款”是不是很眼熟?“只许消费者损失、不让自己吃亏”的格式条款在无形中挤压了消费者的权益。
昨日,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将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8个月的整治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专项行动,重拳出击潜伏在人们消费生活中的各种格式条款。
10年累计废除万余条“霸王条款”
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往往通过采用合同格式条款来实现。但在消费过程中,总会遇到形形色色的让消费者深恶痛绝的“霸王条款”。比如,“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商家促销对赠品质量概不负责”。
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格式条款不与对方协商、重复使用等特点,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它一般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形式存在。
自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人大通过《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浙江工商机关根据这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有效地对与消费者利益关系密切的八大类18个行业格式合同进行监管。
近年来,全省工商相继对各大商业银行、保险企业、房屋开发企业、全省汽车销售维修企业开展了“霸王条款”整治工作,清除了汽车类合同“霸王条款”2500多条,规范了3568家汽车销售维修企业3596份汽车类合同;依法修改银行合同条款350条,规范了79类消费贷款合同;依法修改保险合同条款2100多条,规范了577类保险合同;全面规范了我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浙江,凡经工商部门备案的格式合同,合同左上角均印有统一的工商“红盾”标志或合同备案编号,让广大消费者明白无误地进行判别。
据初步统计,10年来浙江工商部门已累计对19040家企业使用的26852份合同进行了备案,累计废除了数以万条“霸王条款”。
此次专项整治为期8个月
即日起,浙江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8个月的整治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专项行动。
据介绍,此次整治重点突出广度和力度。不仅要开展《规定》明确的房屋买卖、租赁及汽车销售服务合同等八大类格式条款备案情况,而且还要整治《规定》以外的社会热点领域。如网络交易及服务、快递、餐饮、美容美发、健身、培训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等格式条款等。
同时,根据专项行动方案,着重对专项行动发现的各类“霸王条款”以及应备未备、少备、需重备或“备而不用、用而不备”、擅自改动备案条文等不法行为,依法予以指导、教育、规范直至责令整改、行政警告、社会曝光及查处。
为让“潜伏”在各个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及时曝光,浙江工商、消保部门将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邀请消费者举报提供线索。消费者可以自即日起至5月20日拨打省消保委电话0571-88000315-6812或向各级工商及消保委反映。
“霸王条款”都长这样
为便于消费者鉴别什么是“霸王条款”,浙江工商及消保委特公布了一批主要消费领域常见的“霸王条款”,它们是:
1、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2、商家促销对赠品质量概不负责;
3、本楼盘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4、甲方提供代为上牌服务中出现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5、如遇堵车、天气、航班延误、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完不成景点游览,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6、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
7、因国家进口汽车政策改变、厂商生产计划调整、船务、报关、天气等不可控原因,造成的延期交车,可免除卖方责任;
8、不论哪方违约,中介方均按购房定金30%收取服务费,已收服务费不作退还;
9、快件内物品属禁限寄物品或其他违法物品,快递服务组织有权没收;
10、本公司(商场、店)对合同享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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