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中院对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女人林某,80后,几年前从外地来到宁波,在一家外企工作。
2006年,她通过朋友认识了宁波男人方某,方某30多岁,是一家公司的高层,手握股份,收入可观。
第一次见面,两人就擦出火花,方某隐瞒了自己已有家室的事实,不久,两人开始交往,热恋了一年多。
直到2007年,林某才偶然从朋友口中得知,方某早有妻儿。
林某感觉受骗,找到方某要求断绝关系。方某苦苦挽留,强调自己绝对是真心的,正是因为不想失去,才没说出真相……
林某被打动了,她决定为了这段感情委屈一下,两人和好。
2008年夏天,林某生下一个女儿。孩子刚出生那会,方某还经常来看母女俩,给她们租房子,请保姆,出孩子上早教班的学费,在自己家和外面这个“家”两头奔波。
日子一久,方某来得没那么勤了,有一次明明人在她这里,女儿生病了,让方某送去医院,他却推说要回家跟老婆吃饭来不及,让林自己打车去。有一次女儿烫伤了,方某也不闻不问。
抱怨多了,方某很不耐烦,同时,他也担心在外“成家”的事被老婆知道,就产生了和林某分手的想法。
2010年6月,两人在一家茶馆最后协商,林某提出,分手可以,但要保证她们母女的生活。
两人签下一份协议:方某支付女儿抚养费共460多万元(2010年到2031年),另外以女儿名义购买一套100万左右的房子,方便女儿落户。但如果因为林某让方某家任一成员知道方某在外生女,协议自动失效。对这次协商,林某还录了音。
但此后,方某既没付钱也没买房,也不再来找林某。
2010年年底,林某以女儿名义把方某告到鄞州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
在庭上,方某表示,这份协议是被林某所逼才签下的,所以协议无效,退一步说,即便有效,林某也已经违约跟他的家人“爆料”了私生女的事,所以协议还是无效。不过自己毕竟是孩子生父,抚养费可以付,但如此天价的不接受。
林某则称,自己从没跟方某家人“爆料”过,倒是方某老婆主动打电话来兴师问罪。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单独处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使婚外第三者受益,损害了合法婚姻配偶的财产利益,亦有违公序良俗,对该协议的合法性不予认定。但方某作为孩子的生父,负有法定的抚育义务,判其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
林某不服,去年7月又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同样认定协议无效,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结合孩子生活需要、方某经济条件等,将每月抚养费调整为3000元,孩子将来有需要时,也可以再提出增加抚养费。
据都市快报 通讯员 钟法 记者 蒋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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