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9日讯 4月17日,中央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废止机场建设费,改征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机场建设费和原民航基建基金合并而成。通知称,民航发展基金按照国内航班每人次50元、国际航班每人次90元标准缴纳。
机场建设费久遭诟病,被视作一项不合理收费。如今,机场建设费好不容易要取消,但取而代之的是民航发展基金,既没换汤也没换药,换了个马甲而已。不管身披什么马甲,其不合理的本质没有丝毫改变。
第一,征收民航发展基金不公平。从法律性质上看,民航发展基金是一种政府性基金,即指相关部门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在1992年的时候,温州自强机场之所以征收机场建设费,是因为当时该机场自筹资金建设,且建设经费不足。之后,国家投资的机场也开始“雁过拔毛”。更重要的是,如今,各大机场已经建成,且都已成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像上海机场则已成为上市公司,首都机场则在到处兼并收购,机场各类服务价格更是贵得惊人。在这种情况下,以带有明显公益色彩的民航发展基金来补贴商业性质的机场,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已失去必要性。一般情况下,政府性基金只是临时性筹资措施,只有在政府财力不足时采用,而在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和完善以后,就必须加以限制或取消。机场建设费刚出现的时候,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较为混乱,更重要的是,财政收入没有形成稳定增长的机制。比如,1992年我国财政收入只有3483.37亿元,当时机场建设资金存在严重短缺。
可自1994年启动财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开始步入快速增长通道。2002年突破2万亿元,2011年超过10万亿元,从1992年至2012年,20年间增长了近30倍。与火车站、汽车站等类似,机场也算是一种公共基础性设施,在国家财政收入超常增长的情况下,如果公共财政资源可以得到合理利用,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资金完全可以由国家承担,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的必要性已经丧失。
第三,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的程序不合理。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非营利性、补偿性相比,政府性基金完全是政府凭借行政权力强制征收,与税收具有相同性质,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准税收”,其征收条件应该高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税必须获得法律授权,即“税收法定”,根据我国《立法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即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民航发展基金不但没有获得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认可,也不是由国院务制定,而只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来制定,其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另外,从媒体报道来看,这个民航发展基金好像也没有举行听证程序,有“关门立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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