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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石块引发车祸 车主之责?道路管理方之责?
2012年04月19日 10:29:19

   浙江在线04月19日讯 新闻故事:去年7月,杨女士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时,发生车祸。

  事故发生后,高速交警认定本次事故是路面散落的石头所致。据杨女士回忆,可能是之前驶过了运送石子的车子,路面遗留着一堆小石块,因而发生了车祸。对此,杨女士提出,自己修车费用和拖车费用2万余元,理应由高速公路管理方负责。

  杨女士说,高速公路管理方作为公路营运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于是,拿着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了起诉。

  可负责该路段养护的高速公路管理方却认为,公司已经对高速路面进行了24小时的巡查和养护。这种情况下,路面上出现石块,属于预料不到的意外事故,不能算是他们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作为高速公路养护者,向车主收取费用后,双方即形成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被告没有及时发现并清理高速公路路面上的障碍物,致使原告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避让不及造成事故,被告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对路面出现的障碍物未尽足够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酌定赔偿约8000元。

  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高速公路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杨女士修理费、拖车费等费用2万余元。

  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陈晔

  《侵权责任法》第89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条是对公共道路上的堆放物等妨碍通行的物品引起侵权的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理解为只要因公共道路上的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侵权的,视为对道路负有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应该说事实上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

  如果高速公路管理方不能举证证明,是驾驶员有明显过错导致车祸的,那么他们应尽到赔偿责任。

  
来源: 湖州在线 作者: 孙佳怡 周昕 编辑: 丁波(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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