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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逃跑中坠楼亡命 失窃房东被告需要赔偿
2012年04月24日 03:55:09

   浙江在线04月24日讯 李先生最近有点烦,家里进了小偷不说,小偷还在逃跑中坠楼身亡,事后小偷父母还将责任归到了他身上,要求赔偿丧葬费1.6万余元、死亡赔偿金6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67万余元。

  李先生感觉很冤。他和小偷压根没有过正面接触。当他发现家里被盗时,小偷已经跑了,还逃到了6楼和7层楼之间的雨棚,不慎失足。

  昨天,江北法院驳回了小陈父母的诉讼请求。

  2010年9月4日凌晨,小陈潜入李先生家中偷东西。

  李先生只听到家里发出窸窸窣窣的声音,他巡声一个个房间找过来,发现少了东西。可是,小偷却不见人影。

  应该没跑多远。李先生推开窗户上上下下四处看。果然,有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正蹲在6楼到7楼之间的雨棚上。李先生本能地喊了一句,“小偷!”

  小偷一看自己被发现了,一个惊慌,脚下一滑,从雨棚上摔了下来,不幸死亡。

  公安机关来调查后,9月6日就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审查认为李先生“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家里被偷了,但一个生命就此终结,李先生心里也不好受。

  他没想到,隔了一年多,今年2月,小陈的父母提出了索赔:小陈的确进入李先生家中,所以,李先生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但是,李先生却疏于履行这一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陈的父母提出,儿子才30岁就没了,二老今后的生活也成了问题。他们要求李先生赔偿丧葬费1.6万余元、死亡赔偿金6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67万余元。

  李先生觉得很冤。他提出,当时他喊了一声“小偷”,完全是出于本能,并没有威胁小陈。另外,他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伤害小陈的行为,不必承担民事赔偿。另外,当时公安机关也确认了他没有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昨天,江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双方的陈述,案子的事实没有争议。

  法院认为,小陈已满十八周岁,对凌晨攀爬高楼的危险性应当预见。小陈父母认为儿子进入李先生家,李先生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的说法,不能成立。

  另外,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审查已经认为李先生“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他对小陈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江北法院驳回了小陈父母的诉讼请求。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通讯员 诸葛宁 记者 陈翔 编辑: 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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