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文旦被发现小偷跳河溺亡续:法院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2012年04月25日 15:59:10
浙江在线04月25日讯 去年10月,来自四川的小陈(化名)和几个老乡溜进了玉环清港樟岙村的文旦园,准备偷文旦卖,不料被发现。在被当地村民追赶的过程中,慌不择路的小陈跳进了冰冷的河中,再也没上来(本报去年10月26日《玉环:偷文旦被发现小偷跳进河中溺亡》报道)。
之后,小陈的家属将樟岙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赔偿人民币25万元。近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偷文旦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小陈的家属认为,小陈私摘文旦属违法行为,但护村队将他追赶至河里,而且没有实施救助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法律的因果关系上说,虽然原告小陈去偷文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谴责,但是樟岙村护村人员追赶原告致其掉进水里,应当实施救助的义务却没有实施救助的义务。另一方面,如果护村队的人员不追赶小陈,小陈也不会掉进水里淹死,所以从民事责任上说被告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小陈的代理律师称。
对此,被告樟岙村村委会的代理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小陈的死亡是他在逃跑的过程中慌不择路的结果,而且是在游泳的过程中体力不支导致死亡的,整个过程被告一方不存在任何的关系,而且被告一方赶到的时候也一起去找船了,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死亡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被告代理律师称。
根据双方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同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于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小陈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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