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8日讯 法院判决下来了,柳某要归还黄女士、李女士本金160万余元;与此同时,另一个人在起诉柳某,催其还款345万元。柳某的另一场债务纠纷案,让黄女士始料不及,即将到手的债务款就要面临被稀释……
百万元资产归谁
2006年始,乐清的黄女士、李女士陆续共借了160万余元给朋友柳某。
到了2007年,由于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债台高筑的柳某再也还不出钱。经多次催款未果后,2010年10月8日,黄女士和李女士向乐清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去年,法院判决柳某归还黄、李二人本金160万余元。当时,柳某的资产尚留一套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子。
就在法院的判决下来不久后,黄女士发现,几乎同时还有一个人起诉柳某,催其还款345万元。
经法院判决后,柳某本来要还给黄女士、李女士的160万余元债务被稀释了。而这个提起诉讼的人,恰巧是柳某丈夫的亲侄子叶某。
据黄女士所知,叶某只是在一家工厂帮忙打杂,年收入也就十多万元,更没有其他收入来源。那么,叶某哪来的300多万元借给柳某?
怀疑有假,更为了“抢回”本该属于自己的柳某那套100多万元的房子,去年3月,黄女士向乐清检察院提起申诉。
原来是虚假诉讼
乐清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在收到黄女士的申诉后,及时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并开展案件初查。
检察官分别就柳某与叶某之间债务产生的确切时间和地址、借款原因、资金来源、资金去向、支付方式,以及柳某与叶某之间的身份关系、职业、经济收入状况进行信息摸查、梳理和取证。
检察官初查完毕后,认为该案确实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于是,检察官在第一时间发出案件线索移送函,将该案移送至乐清市公安局。
乐清市公安局受案后随即立案侦查,在办案民警面前,柳某和叶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柳某自作聪明写了10张欠条,共计金额345万元,让叶某到法院起诉自己,这样叶某就能分到更多的执行款。而实际上,柳某只欠了叶某20万元。
经调解,柳某赔偿黄女士和李女士160万余元债务款。
虚假诉讼行为应受处罚
“虚假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是朋友、同学、亲属等特殊关系,诉讼双方对证据的认定容易达成一致,且多以调解结案,因此法官认定起来也比较困难。”乐清检察院检察官说。
虚假诉讼类案件的成本低,成功的可能性大,当前对虚假诉讼行为也缺乏较为有效的制约机制,所以,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惜采用各种手段制造虚假诉讼。
由于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简单,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主要证据是借条,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和伪造证据比较简单,容易得逞。因而民间借贷案件成为虚假诉讼案件的“重灾区”。
检察官说:“虚假诉讼不仅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还严重影响到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惩戒力度是必不可少的。”检察官认为,“对于虚假诉讼行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果性质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还应当规定适当的刑事惩罚措施。”
在这起案件中,柳某和叶某的行为涉嫌妨害作证罪,此案正在乐清检察院审查起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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