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3日讯 婚房署名是许多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人或新婚夫妇们要面对的“敏感问题”,这样那样的不快,都会影响到新婚的喜悦,更有甚者为此而感情破裂。那么,在买婚房过程中,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如何平衡各方的关系?
就几例常见案例邀请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平予以法律上的解答。
“准夫妻”时买的房,新房归属如何定
小王和小周相恋多年已经订婚,正准备结婚,小王的父母为此出钱给儿子买了一套房。在产权登记的时候,小王家里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是认为两人还没正式领取结婚证,产权证上的名字只登记小王的好;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两人都快结婚了,若产权上不登记双方的名字,容易因此伤了感情。
最终,后一种观点得到多数认同而被采纳。但意外还是发生了,在正式领取结婚证之前,小王和小周还是因为某些原因而分手,那么当初买的婚房该如何处理呢?小周的家人认为,虽然两人没能结婚,但产权上既然已经登记为两人的名字,就应该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后经过协商,小王家补偿小周几十万元,小周则放弃该房产。
律师解答: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婚约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采取的是“既不禁止,也不加以保护”的立法态度,那么,在小王与小周领取结婚证之前,小王将房产证上加入小周的名字,实际就是一种基于婚约的赠与关系。
小王将房产证上加入小周的名字虽属赠与关系,但该赠与行为追求的目的是双方结婚,也即系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现在婚姻不能实现,为双方婚姻行为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
我国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其中一项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况就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因此,小王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赠与,但应注意赠与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时间。
女方一人的房子
还款时要夫妻共同承担?
市民李先生和妻子刚领证不久,妻子家的经济条件很不错,所以女方家长要给女儿买套婚房。女方父母称,房子是买给女儿的,所以产权证上必须只写女儿的名字,李先生对此并无意见。当去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必须配偶双方都要在共同还款人一款上签字才可。对此,李先生不同意签字。他认为产权证上的名字仅妻子一人,房子并没他的份,而按揭要夫妻两人共同签名,则他承担了风险却无法享受权利。
律师解答:
目前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就上述案例而言,女方父母在婚后为女方购买的房产,又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应视为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即该房产属女方个人财产。
但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对于婚后按揭还款的款项应作如何认定?其实,案例中的李先生大可不必担心。法律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房产虽归女方所有,对于偿还的按揭贷款,李先生仍然享有相应的权益,李先生可以视为共同还款人。
“准夫妻”共同买房
应保留出资及还贷证据
市民徐先生与女朋友相恋多年,在此期间,他们一起贷款买了一套房准备将来结婚时用,当初为表现自己对女朋友的爱意,在产权上仅写了女友一个人的名字。后来徐先生与女友关系破裂要分手,担心房子的处理问题。
律师解答:
徐先生与女朋友共同贷款购买房产,虽然产权证仅登记女友一个人的名字,但徐先生与女朋友这一共同购房行为,属共同投资行为。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该房产应由徐先生与其女朋友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但如果出资比例不能明确或无法证明,怎样确定双方各自的份额?根据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因此,如果徐先生与女朋友的出资比例无法明确或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应当视为徐先生与其女朋友按平等份额享有。且两人除了按份享有房产上的权利以外,还应按份负担房产上的债务,也即如果房产尚未还清按揭贷款的,徐先生与女朋友还应按出资比例或按平等份额对按揭贷款承担还款责任。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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