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3日讯 “药用胶囊铬超标”事件一时间让人谈“胶”色变。全市质监系统根据省质监局的统一安排,正在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大检查。记者发现,检查重点内容之一就是食品企业使用“胶类”增稠剂的情况。昨天,记者从市质监局了解到,质监部门对嘉兴市食品加工企业实行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已完成对全市食品加工企业明胶原料及用明胶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产品的抽样,目前样品尚在检验中。
海盐有4种在用的胶类食品添加剂
近日,海盐县质监局完成对全县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和使用“胶类”食品添加剂情况的突击检查。检查没有发现食品加工企业存在添加工业明胶等违法行为。此外,海盐县有2家使用其他“胶类”作为增稠剂的食品企业。这些在用的食品胶类具体产品有黄原胶、结冷胶、复配增稠剂HBA、羧甲基纤维素钠。
执法人员对这2家企业的原辅材料库、包装材料库和生产车间及原辅材料的采购情况、生产和配料等记录情况、产品的标识标注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胶类”食品添加剂产品的采购验收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对采购的产品进行索证索票,是否存在采购无证、标识不规范、使用来源不明的添加剂等行为。记者了解到,这也是省质监局布置此次食品安全大检查的主要方面,有非法添加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合格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将被严肃查处。
经查,这2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胶类”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制度落实到位,有供应企业的资质(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并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和使用台账记录。
标签需注明是否添加明胶
标签是产品的“名片”,是消费者了解产品基本信息的最直接渠道。从今年4月20日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新国标正式施行。新国标要求生产企业在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注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南湖区新丰质监工作站辖区内有19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中16家企业需使用预包装。从4月20日至27日,该工作站对辖区内所有预包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标签进行了全面检查。
此次检查重点是企业产品标签中添加剂的标注是否符合规定,所用添加剂是否与企业备案一致,净含量标注是否明确,标签基本信息是否完整等。工作人员对16家企业进行检查后发现,10家企业已更换为符合新标准的食品标签,另外6家企业因季节性停产等原因尚未更换标签。检查人员已要求这6家企业在复工生产销售前要预先通知新丰站工作人员,4月20日后生产的产品在更换符合规定的标签前不允许出厂销售。
此外,19家企业均未使用添加剂明胶,标签中也未标注添加剂明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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