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4日讯 9岁女童晚上和母亲一起上公共厕所,不慎从没有护栏的古桥上跌落溺亡。为此女童父母将镇海九龙湖镇政府等三家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昨日镇海法院审理这起案件。
9岁女童半夜跌落古桥
吴某、张某夫妻俩是四川人,到宁波打工多年,一直租住在镇海九龙湖某村。租住的房子比较简陋,特别是没有卫生间,一家人都是去村里的公共厕所解决。
从家到村里的公共厕所要经过一座古桥。
去年12月11日晚上7点左右,张某与女儿小吴一起过桥去公共厕所。
女儿上完厕所在外面等,可是,等张某出来,女儿不见了。张某回到家也没找到女儿。
张某慌了,赶紧和丈夫吴某去找人。找了很长时间,才在桥上发现了女儿的一只鞋。最终,父亲吴某在桥墩下发现了落水的女儿。
女孩被送到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溺水窒息。
女孩父母状告镇政府,要求赔偿
吴某夫妇悲痛不已。
这个公共厕所邻近桥边,村民要上厕所必须从桥上过。但古桥上无任何护栏或其他防护设施,也缺少路灯。
夫妻俩认为,桥梁的建造、维护和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桥梁存在安全隐患,有严重过错。
随后,夫妻俩将九龙湖镇人民政府、镇海区农业局和西河村村委会一并告到了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余万元。
九龙湖镇人民政府等三家单位辩称,这是一座古桥,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一般这种老桥都没有护栏。
不过,这座桥有10多厘米突起的桥沿,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而且桥面宽两米多,可以确保安全通过。
由于桥梁情况特殊,不能在桥上设路灯,但附近有路灯,可以照明。
相关单位还认为,吴某夫妇在村里住了十几年,对村里的环境、桥梁等情况都是很清楚的。小吴已经9岁,对周边的环境和自己的行为都有一定的判断,张某放任女儿独自回家,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吴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女童父母诉求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吴溺水死亡时未满9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吴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和责任。对此,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从事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生事故的河流为自然河流,桥梁也存在已久,普通人应能注意到河道的存在,因此,具有普通认知能力的人对其危险性均是有认识的,过桥时应小心谨慎。小吴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晚上在河边及桥上行走的危险性不能完全认知,但监护人或其他人应尽到责任。且该桥梁及附近路面均为平整的水泥路,并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原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方明显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
法院认为,小吴的溺水死亡虽然令人痛心,但吴某夫妇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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