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我省节能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对加强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讨论通过了《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草案)》。
草案规定,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监察的依据、内容、方式和要求,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确认。
草案还规定,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用能行为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被监察单位不能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如期整改,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延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