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8日讯 为全面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宁波市住建委日前出台并施行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实施细则》。根据这个实施细则,今后在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宁波市将推行“阳光征收”制度,全面公开各类房屋补偿信息,包括征收及补偿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每套房子的评估价值是多少、被征收人最终能获得多少补偿等。
名词解释
“阳光征收”
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将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工作程序、补偿结果以及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入户调查登记前要告知
实施细则要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应在调查前以现场张贴通告或发放《入户调查通知书》等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通告或书面通知应告知入户调查时间、入户调查工作人员以及应该准备的相关材料等事项。
同时,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以张贴汇总表格或放置电子屏幕等方式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告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公布的调查结果应当包括被征收人名称、房屋坐落、面积、权属、用途等主要内容。
补偿方案公开详细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实施细则,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开的信息非常详细,包括了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实施的时间,调查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安置住房的地点、套型等情况,期房安置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期限,补助和奖励措施等与被征收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事项。
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时,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告知书》,并连同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在拟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告知书》应注明意见提交的形式、地点、联系方式及征求意见的期限。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补偿方案的有关情况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此外,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通过公开报名等方式组织被征收人参加听证,报名通知应在听证会召开前5日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两种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自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并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有关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并附经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可以在宁波建设网(www.nbjs.gov.cn)上查询。
如果被征收人决定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
通过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报名的方式邀请评估机构名录中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报名。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选定的时间、地点及候选评估机构名单。
投票或随机选定评估机构都需要由公证机构公证。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选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严禁非法方式迫使搬迁
实施细则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
同时,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房屋征收范围附近设立现场办公地点,办公地点设置公告栏或电子屏幕,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法规、房屋征收决定、调查结果、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项目主要工作人员、分户评估结果、安置房情况、分户补偿情况、补偿协议办理程序、举报监督电话等内容。
实施细则明确,严禁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根据实施细则,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跟踪审计,及时纠正补偿安置中的不公和差错。
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前,应与被征收人进行充分沟通,告知其具体的分户补偿方案,听取被征收人补偿安置要求,并做好记录。
不过,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方可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应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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