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舒俊 摄
5月9日21:05,陈小姐来电:文二路博库书城对面,有家小店4月28日贴出一张告示,上面大致写着“我们被偷一副价值299元的耳环,监控已经拍下你了,如果十日内不归还,就把你的照片贴出来。”今天我们来看,照片已经贴出来了,是一个红衣服、长头发的年轻女的。 见习记者舒俊核实报道:陈小姐说的是家饰品店,在文二路23号。 小店面积二三十平方米,门口有个玻璃橱窗,上面贴着一张告示:本店于2012年4月25日18点38分,丢失一副白色猫眼石耳坠,价值299元,我店监控已全部录下你的所作所为,十日内把299元付清,否则将这段视频上传网上,并将你的照片张贴在店门口,并已报案,速来本店。——2012年4月28日 告示旁边还贴着8张照片,都是监控截屏。照片里有个二十多岁的女子,身形微胖,长发,穿红短袖黑裤子,粉色单鞋。 饰品店营业员小缪说,监控照片是5月9日贴上去的,“我们贴照片主要是为了起个警示作用,希望她看到告示以后,别再这么明目张胆偷东西了……” 小缪说,猫眼石耳坠被偷当天,她和老板娘都在店里招呼客人,红衣女子趁她们不注意,顺手把耳坠放进口袋,大摇大摆出了店门。 记者看了一下当天的监控画面:4月25日18点39分,红衣女子进入饰品店,绕着靠墙的柜台走了一圈,走到饰品店最深处停了下来,拿起其中一只耳坠,在左耳边比了比,同时眼睛快速瞥了一下收银台。她迅速把耳坠放到左裤袋,又转身,把另一只耳坠也拿了下来。随后,红衣女子走到老板娘身边,还讲了几句话,出了店门。 “听老板娘说,她好像是问了几种饰品的价格。她很淡定的,得手以后一点不慌。”当晚8点多,小缪才发现耳坠少了一对,跟老板娘调出了监控。 “这家店开了4年多,以前没监控,饰品经常被偷,因为饰品个头小,容易藏。老板娘不太放心,去年11月,装了监控,东西很少被偷了,想不到还是有这么大胆的人……” 老板娘报了警,还做了一张告示贴在橱窗前,一来想让那个红衣女子看到后迷途知返,二来也是起个警示作用。 “我们做营业员的,店里一旦有东西被偷,压力就很大。这次事情后,我上班时都盯得紧紧的。”小缪说。 -看新闻学法律 店家能不能公布监控照片?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建民律师说,当然不能。 店家如果东西不见了,应该报案,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就算报案了,个人也没有权利把别人的照片随意张贴示众,更不能在网上随意传播。 这涉及人格尊严,涉及人格权。人格权是人权的一种,高于财产权。怎么能因为丢了东西就侮辱他人、侵犯他人的人格? 况且,仅凭监控录像就认定对方是小偷,是不对的。哪怕监控里把对方偷东西的过程拍得一清二楚,也不能说对方就是小偷。哪怕当场抓牢,也只能说是嫌疑人。 是不是犯了罪,须由法院审理后才能认定。 如果店家公布的照片非常清晰,给对方造成了影响,对方可以到法院起诉店家侵犯人格权。 (记者 段静) 据都市快报 见习记者 舒俊 记者 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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