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指定辩护范围 500名被告人脱离无辩护律师窘境
2012年05月11日 11:12:12
浙江在线05月11日讯 日前,来自贵州的小钟因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在莲都法院接受审理,法院为他“请”了一名辩护律师。
其实,小钟并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3种“应当”指定辩护情形之一,他得益于法院试行扩大刑案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
去年3月,丽水市法院按照省高院精神,积极开展扩大指定辩护范围工作,对新增的8种“一般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经被告人申请,只要符合条件,法院就为其指定辩护人。
据了解,新增的8种“一般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分别是中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被告人本人明确要求委托辩护人但又无经济来源,无法联系其家属或者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的;被告人认知能力较差,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
“指定辩护既能保护被告人的诉权,也能增强他们对自身罪行的认识及对法院判决的认同感。”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雷月平深有感触地说。
去年3月以来,全市法院共为500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使他们脱离了无辩护律师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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