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陈万里
浙江在线05月16日讯 都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可最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宗判决,颠覆了这个传统中的观念。
说起这件事,就不得不提到龙湾女子程姗(化名),虽说她现在可以长长地舒口气了,可一年半前的她却很郁闷,被人告上法庭,缘由是她的丈夫向别人借了13万元,却一直未归还。程姗有苦说不出。早在10年前,她和丈夫便分居,丈夫向别人借钱的事,她既不知情更没有受益。她和丈夫早已没有感情,她不想认这个账,然而一审法院却说她得承担债务的一部分。
这,没有让程姗乱了阵脚,而是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抗争到底。前不久,她终于如愿以偿,二审法院判决,这属于丈夫个人债务,程姗不需偿还。
案件回顾
丈夫一笔借贷,分居妻子被告上法庭
程姗今年45岁,她的丈夫黄勇(化名)47岁。
在程姗还只有20多岁的时候,她和黄勇在当地人的介绍下结婚。
结婚后,两人关系时好时坏。10年前,他们开始分居。
2008年1月,黄勇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张薇(化名)借款10万元。同年的3月,他再次向张薇借款3万元。
借款后,黄勇向张薇出具了一份领款凭据,凭据载明:金额13万元,利息2分。
黄勇拿了张薇的钱后,谁都不知道他是否有按时支付利息,也没人告诉过程姗。不过,他最后无钱偿还那13万元。
2010年12月,张薇以黄勇借款未予归还为由,一纸诉状将黄勇与程姗一同诉至法院,要求黄勇与程姗归还借款。
庭审过程
法院一审判决,分居妻子有偿还责任
去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黄勇因缺资向张薇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张薇主张债权,黄勇应当予以偿还。
再者,黄勇与程姗系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负有连带偿还的责任。
程姗虽然辩称该债务系黄勇的个人债务,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黄勇与程姗支付张薇借款13万元及利息。
不知情没受益,不服决定上诉
法院一审判决后,程姗的心情久久无法平静。她不服一审判决,遂找律师上诉至温州中院。
在法庭上,程姗称,她与黄勇已分居多年,财产分开,各自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这是当地早已众所周知的事实。她还向法院递交了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程姗说,正因为这样,黄勇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她是不知情的,也没有分享到黄勇举债带来的任何利益。更没有用于家庭的各项开支,或用于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所负债务。
在程姗的申请下,温州中院向她所在村的3名村民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笔录,证实程姗与黄勇已分居多年的事实。
法院认为,张薇持有黄勇出具的领款凭证,载明收款金额,并对利息进行约定,符合民间借贷双方通常约定的内容,予以认定。而黄勇向张薇借款时,他与程姗已处于分居状态,此种状态下黄勇以其单方面名义的负债难以认定为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负债。法院最终判决,黄勇与张薇之间的债务,属于黄勇个人债务,程姗不需偿还。
律师观点
4种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恒系向记者透露,这起案件,是他经办的诸多债务纠纷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支持不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少见案例之一。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严恒系说,针对该起案件,也不能说一审法院判决错误,关键是要证明该债务系黄勇个人债务的举证很难。
他建议,夫妻之间的经济活动,秉着互相尊重、平等处理原则,一方在向他人借款时应告知另一方。
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借钱给他人时,应跟对方的夫妻双方通气,并让夫妻双方签字,以保障交易安全。
相关案例
不能举证债务须共同承担
项某和陈某原是一对夫妻,后于2010年4月离婚。
2010年3月,项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到了去年,项某以种种原因拒绝还款,王某只得将项某和陈某告上法庭。
鹿城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项某向王某借款时,他和陈某还是夫妻关系,因此他这笔借款系他们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承担,除非陈某能提供这笔资金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故法院判决项某和陈某共同偿还欠王某的债务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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