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7日讯 一场交通意外,受害人身负重伤,经两次住院治疗后伤势明显好转。可距事故发生一年多后,受害人却突然死亡。
伤心欲绝的家属一纸诉状将肇事者王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对孙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经宁波中院调解,王某赔偿了孙某家属14万元。
事发一年后蹊跷死亡
2009年12月7日下午2点左右,孙某骑摩托车行驶到镇海区金丰路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迎面相撞。
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孙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造成孙某肋骨等多处骨折、肺部挫伤。经过医院悉心治疗,孙某逐渐康复,一个多月后出院。
前年5月12日,孙某再次住院进行右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出院时,医生叮嘱他要注意休息和营养,预防伤口感染。
家人原以为孙某终于躲过了一场大劫,没想到,去年2月25日,孙某莫名其妙地咳嗽和流鼻涕,病情不断加重。但孙某以为只是普通的感冒,并没当一回事。
次月2日下午,孙某昏迷不醒,医治无效身亡。
死亡是否与车祸受伤有关
孙某家属悲痛欲绝,认为孙某的死亡与一年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关,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孙某的死亡原因进行分析。
鉴定机构分析认为,孙某的死因符合严重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的特征。多部位的损伤对其健康带来了影响,不排除事故损伤导致其自身抵抗力、免疫力下降,因此这起事故对孙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影响。
孙某家属以此为依据,要求王某赔偿孙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53万余元。
王某认为鉴定机构在没有尸检报告和进行活体检查的情况下,仅根据对病历资料就做出死亡原因分析报告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不同意赔偿孙某死亡的损失。
法院调解获赔14万元
镇海法院受理此案后,就本案涉及的医学等专业问题,向多名医学专家进行咨询后认为,鉴定机构对孙某死因的分析有客观生理基础和病理依据,也符合医学原理,因此对该鉴定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孙某在事故中受伤与其最终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考虑到孙某受伤与其死亡相隔时间较长等因素,酌定孙某交通事故受伤与其死亡的参与度为10%。
最终,镇海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孙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昨天,在宁波中院调解下,王某赔偿了孙某家属14万元。(东南商报 记者 张贻富 通讯员 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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