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均另案处理)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就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有关问题进行了回答。
有媒体报道,在浙江高院重新审判吴英集资诈骗案期间,该案更换了一审、二审期间为吴英辩护的北京律师,改聘金华当地的律师,有人分析称换律师可能系官方意在控制炒作?
答:辩护权是我国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我院在向吴英代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时,即告知吴英在重审期间仍有权委托辩护人。吴英本人经数天考虑后,书面向我院提出要求更换辩护律师,委托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的吴谦律师(女)担任其重审时的辩护人。在我院提讯时,吴英解释其更换律师的原因,系吴谦律师在本案侦查期间曾多次陪同北京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对具体案情比较熟悉,联系也更方便。吴英更换辩护律师不仅是出自本人意愿,也是在行使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我院依法予以保障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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