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4日讯 看望亲戚的路上遭遇骗局,一张3万元的存单被骗,因为没有及时挂失,存单内的钱被悉数取走。镇海的刘女士以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为由,将镇海某银行告上法院。上周五,镇海法院审理了此案。经法官调解,刘女士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赔偿刘女士损失2万元。
3万元存款被冒领
刘女士家住江北甬江街道,2011年5月21日,刘女士到镇海看望朋友。因3万元存单已到期,临行前,她将这张定期存单带上,准备去办转存手续。
下了公交车后,要走大约1公里的田间小道才能到朋友家。行走中,一男子骑着电动车从后面超过了刘女士,掉下了一沓崭新的钞票。刘女士正要捡,从后面蹿出一个小伙子,抢先一步把钱捡起,又一溜烟跑了。
没过多久,掉钱的男子返回来找到刘女士,说有人看见她捡了钱,要搜包搜身。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刘女士将包里和身上的东西全都掏出来。看到存单后,该男子说她将钱捡了并存进了银行,要打电话给银行查询存单。
为了洗清嫌疑,刘女士将存单交给男子,并说出了密码。男子查询后把存单还了回来,走时很“歉意”地在她肩膀上拍了拍,表示这是场误会。
刘女士到朋友家后,才发现存单和身份证都不见了,这才意识到被骗了,遂报了警,并于第二天去开户银行挂失,但发现3万元钱早被他人取走了。
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取走存款时,银行方未要求出示身份证,亦未要求在相关取款单据上签字。
刘女士认为银行未要求取款人提供身份证件,在未审核取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把存款支付给冒领的取款人,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在与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后,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及利息的损失。
银行辩称,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根据这一规定,对于5万元以下的支取业务,并不需要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且该存单是凭密码支取,取款人是在输入了正确的密码后取走了存款。因此,银行在该事件中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银行赔了2万元
承办法官在审理此案中认为,作为储户的原告,应保管好自己的存单及身份证明,并应在存单丢失后及时挂失。
作为储蓄机构的被告,应严格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取款人付款,并负有全面审查义务,其以《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主张免责并无依据,一是该《通知》为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能以此对外抗辩;二是该《通知》第六条规定了5万元以上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不意味着5万元以下不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对取款人的身份信息仍然具有审查义务。
经法官调解,刘女士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赔偿刘女士损失2万元。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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