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2日讯 一名村报账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治理河流专用公款60.4万元,其中29万元以9分的高利息借给他人,从中牟利。出借了15天后,赚得利息5000元。近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村报账员项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50岁的项某是大荆镇叶家垟村的报账员。2011年1月,该村防洪堤工程竣工验收。2011年5月工程款结算,总金额为208.82万元。其中,业主单位自筹资金28.42万元,市财政局农发办根据工程进度,分5次共拨付180.4万元专项补助。头4次拨了120万元,专项补助款拨付到叶家垟村账户上,该村再支付给工程承包人潘某。
2011年6月23日,市财政局拨付最后一笔工程专项60.4万元。叶家垟村报账员项某冒用村委主任吴某的名义出具了60.4万元工程专项补助款的资金使用申请单,交给大荆镇政府双峰办事处村账代理中心。2011年6月23日、24日,项目以现金支票形式分别从村账户内挪用了20.4万元、40万元的工程补助款存入其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2011年6月27日至2011年7月2日期间,项某挪用了这笔工程补助款中的29万元,借给朋友章某做生意周转,约定每万元日利息为30元,即月息9分。
2011年7月4日,项某挪用工程专项补助款被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发现,当日项某将其个人银行账户上余留的30多万元先还给村里。2011年7月10日,章某归还项某借款29万元,同年7月12日,项某将这笔现金存入叶家垟村账户上。
按约定利息计算,章某应给项某利息7000余元。事后,项某分两次从章某处拿到了5000多元利息。
法院认为,项某身为村报账员,在协助政府从事防汛款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挪用公款时间较短,公款已全部退还,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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