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毒有害食品 丽水泡皮“美容师”被判刑
2012年06月14日 16:25:46
浙江在线06月14日讯 6月13日,丽水市莲都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作出宣判: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3月,现年45岁的莲都人王某在市区汽车东站后面的临时棚内开设一家加工厂,加工、生产泡皮,然后拿到府前菜市场销售或批发给景宁菜场的一个商户。为了使泡皮的颜色好看、不易腐烂,王某指使员工在加工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
2011年10月31日,市工商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王某开设的加工厂当场查获上述用双氧水浸泡的泡皮218斤,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抽样检测,该批泡皮残留过氧化氢93.6mg/kg。至案发时,王某经营的加工厂累计生产并销售用双氧水浸泡的泡皮1151.52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489.3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加工厂的员工也分别被判缓刑。
来源:
丽水网-处州晚报
作者:
记者 肖堂峰 通讯员 练法轩
编辑:
陈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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